作者keyin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利害关系人何以迳行逮捕通缉?
时间Wed Jul 29 00:13:46 2009
(一)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文字观之,通缉之执行,
系经通知或公告後,仅有
检察官、
司法警察官得
拘提或
迳行逮捕通
缉之被告,此项规定与实务运作脱节甚钜,除
检察官、
司法警察官
人数远不及於
司法警察外,发现通缉之被告,通常为第一线执行巡
逻、盘查、临检等警察勤务之
警察人员。
(二)次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
捕现行犯,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司法警察
既应依本项规定,应为接受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所迳行逮捕的现行
犯,就论理而言,殊难想像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司
法警察却不必接受利害关系人所迳行逮捕通缉之被告、亦无法接受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为逮捕。
(三)若
拘泥於文义,则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皆无拘捕通缉之被告之权
限,实难以期待现行条文所限定之检察官,依其工作形式、工作性
质、及人数多寡能够有效发现逃亡或藏匿中之被告,更遑论予以逮
捕的可能。准此,则本条文将形同具文,就
实务上,司法警察拘提
或迳行逮捕通缉犯之权限系基於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授权而来,为
符合现实需要,如司法警察经盘查、临检等方式主动发现通缉犯者
,为符合法定程序,取得法律上之依据,避免争议,应增列本条第
一项「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亦得拘提或迳行逮捕通缉之被
告、第二项利害关系人,得迳行逮捕通缉之被告,送交「检察事务
官」、「司法警察」或请求其逮捕之。俾利保障人权及维护治安。
※ 引述《a856520 (木头人~!)》之铭言:
: 各位不好意思,今天我看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 里面有:“利害关系人,得迳行逮捕通缉之被告”
: 小弟的疑问就是宪法第八条提到:
: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
: 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反面不就是除了现行犯的逮捕跟司法、警察机关可以逮捕外其他方式都不能逮捕吗?
: 那刑事诉讼法这条规定是否有违反到法律的优越原则?
: 因为非本科系,所以如果问题不当的话,请多多包涵 ^^
司法警察:依刑事诉讼法第231条第1项规定,警察、宪兵以及
依法令关於特定事项得行司法警察之职权者,均为
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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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编辑: keyin 来自: 123.192.67.204 (07/29 00:25)
1F:→ Okawa:首先感谢你的用心 但请问 1.这段文字的出处(看起来似乎是 07/29 18:59
2F:→ Okawa:修正理由)2.这段文字是否真能解答原发问人的疑问 07/29 18:59
3F:→ Okawa:原发问人要问的是 为何「利害关系人」可以迳行逮捕通缉犯 07/29 19:00
4F:→ Okawa:而这段文字只是在说明增列「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的理由 07/29 19:01
5F:推 a856520:谢谢你的回答 虽然OKawa说出我的想法 但还是很感谢你 07/30 01:38
6F:→ keyin:就我的解读,是因为现实考量,为了增加现行犯被逮捕的机会 07/30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