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se123 (wise123)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借钱给同学反而被说欠钱
时间Mon Jul 27 15:16:13 2009
不好意思,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
就是我借了同学一些钱,数目不是很大
2500元~
後来我因为自己也需要,则和同学要钱
她说当下没有钱还我
我说,那可不可以请她跟她母亲说
就是母亲先给她生活费,她再还给我
结果她竟然和她母亲说
我缺钱,大约要2500元
於是她母亲就汇钱给我,汇了2500元
期间我不知道原来她骗她母亲
明明是她欠我钱,却说是我缺钱要跟她母亲借
这样我必须还她母亲钱吗?
还是说那笔钱是她骗她母亲,所以我没有债务?
我知道其实一通电话就可以联系到她母亲
可是我没有她母亲的电话
其实欠钱事小,重点是她用骗她母亲的方式(不知道是不是怕被骂?)
用这种方法还我钱
我觉得对方母亲会怎样想我呢?
如果对方母亲汇了2500元给我,我却没有还
这样我名声不是受损吗?
但是如果把2500元还给她母亲
我同学欠我的钱,我该向谁要呢?
(同学短期之内无法还我钱)
想请问一下责任归属问题
请知道的人不吝解答,谢谢你们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217.222
1F:→ wise123:附注:同学21岁 07/27 15:19
2F:→ wjck00383:2500要退回去给母亲阿。同学的欠款仍然是找同学要。 07/27 15:34
3F:→ wjck00383:这情形不认为构成第三人清偿。 07/27 15:36
4F:→ Eventis:应该有清偿喔,就他跟同学间合意将债务性质变更为第三人负 07/27 15:40
5F:→ Eventis:担契约,受领後应该就有清偿的效果. 至於同学用诈欺的手段 07/27 15:41
6F:→ Eventis:欺骗他母亲,属於92条第三人所为诈欺,既然原po善意无过失, 07/27 15:42
7F:→ Eventis:应该可以安心受领. 至於原po和同学母亲,自始未有借贷合意, 07/27 15:43
8F:→ Eventis:也无从因此负返还义务. 07/27 15:44
9F:→ Eventis:不过其实应该要区分清偿采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中 07/27 15:47
10F:→ Eventis:的哪一说,才会比较明确......@@a 07/27 15:47
11F:→ Eventis:但就相对人来说,仍然有可能循权利外观理论,获得清偿的效果 07/27 15:48
12F:→ wise123:所以我最好还是将2500还给她母亲罗?然後再等待朋友还钱? 07/27 15:49
13F:→ Eventis:不过想了想应该都不需要适用92条,因为母亲事实上没有清偿 07/27 15:50
14F:→ Eventis:意思. 07/27 15:50
15F:→ Eventis:如果你在意同学母亲对你有所误会的话,大可一通电话讲清楚. 07/27 15:51
16F:→ wise123:谢谢你。所以我得想办法去要到她母亲的电话了... 07/27 15:57
17F:→ wjck00383:与同学的合意应是母亲给同学生活费,再由同学付给发问者 07/27 16:58
18F:→ wjck00383:,根本没有使母亲清偿债务的意思阿。 07/27 16:59
19F:→ wjck00383:我看不出在说谎前与同学的对话有什麽法律意义。发问者本 07/27 17:02
20F:→ wjck00383:无预期会从母亲那直接拿钱的。根本不知道第三人要清偿哩 07/27 17:03
21F:→ Eventis:我的想法是,这2500进到户头,原po并不知道钱的动机与过程. 07/27 22:18
22F:→ Eventis:他惟一能知道这笔"来路不明"的汇款来源,是同学告诉他母亲 07/27 22:19
23F:→ Eventis:汇的(使第三人负担)而他受领(同意). 07/27 22:20
24F:→ Eventis:不过,他和同学间的借贷,同学和母亲间的赠与,母亲直接将生 07/27 22:29
25F:→ Eventis:活费汇入原po(缩短给付),一整个很熟悉的三人关系啊XD 07/27 22:29
26F:→ Eventis:不过这里讨论清偿与否,差别只在他手上有2500时,还能不能再 07/27 22:46
27F:→ Eventis:向同学要那2500,我是认为不行的,但如果认为没有清偿那就是 07/27 22:47
28F:→ Eventis:可以的,但这都不妨碍同学母亲依不当得利(179)请求返还的可 07/27 22:48
29F:→ Eventis:能. 07/27 22:48
30F:→ wjck00383:我亦倾向以179处理同学与母亲的关系。 07/27 23:54
31F:→ Eventis:不过同学母亲不一定会如此主张啊,所以这时候承认清偿效力 07/28 00:14
32F:→ Eventis:比较合理,不然原po再向同学讨一次,就双重得利了. 07/28 00:14
33F:推 peichan:"同学"?通讯录上有她家的电话吗?(家里电话,不是手机) 07/28 00:35
34F:→ wjck00383:也不能让同学母亲主张返还自己与发问者2500的借款阿。 07/28 01:06
35F:→ Eventis:可以啊,只是会被原po权利障碍抗辩,然後转主张不当得利. 07/28 01:36
36F:→ Eventis:然後原po要求同学损赔,同学向母亲自爆,双方和解终结0.0 07/28 01:38
37F:→ Eventis:但这情况有可能的是母亲向同学说要原po还钱,同学虚意应付 07/28 01:39
38F:→ Eventis:拖到忘记或是同学补回去,然後事情对原po消失在无声之中,同 07/28 01:40
39F:→ Eventis:学也免於被妈咪追杀"钱花这麽凶是用到哪去",可喜可贺. 07/28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