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cyfen (lovecyfe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妨碍名誉赔偿
时间Sun Jul 26 15:01:16 2009
※ 引述《keyin ()》之铭言:
: 原告为某县立国中教师,惟自97年11月间原告结婚前开始,半夜仍有不显
: 示号码来电骚扰,原告夫妻曾分别接听几通,来电者却不说话,几秒钟就
: 挂断电话。原告原本怀疑有过骚扰记录之同事A教师所拨打。透过学校向
: A教师反应,结果A教师矢口否认。
: 经电信公司申请发话者来电明细之通联记录,发现不显示来电号码确认为
: A教师之电话号码。
: 而後A教师不但未就其电话骚扰行为与原告和解,反而挟怨报复,於今年
: 该校导师会报时,公然以自己的名义散发传单影射原告有前科,於是原告在
: 忍无可忍情况下,愤而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 ~~~~~~~~~~~~~~~~~~~~~~~~~~~~~~~~~~
: 今日开庭,本人陪着原告去法院,期间法官问原告求偿金额15万元是如何计算,
: 是引用那些法条,让不懂法律也请不起律师的原告不知如何回答。所以今日希望
: 有懂法律的网友们帮个忙,给予指点他该如何在下次开庭回答法官的问题。
: ※ 编辑: keyin 来自: 123.192.67.204 (07/26 14:22)
: 推 RobertAlexy:请个律师比较实在 =.= 07/26 14:22
: → lighthouse:这问题你在生活法律版问过 转过来又修推文是何用意? 07/26 14:30
第一个是
法官问你15万元 是如何计算
表示他认为你的求偿显然无理由
您说 有个电话纪录 就要判赔
这个就算他判你赢 也一定会被上级审废弃
第二个是
慰抚金是衡量两造身分地位财力来计算的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537号判决意旨
按以人格权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请求慰藉金
之赔偿,其核给之标准,须斟酌双方之身份、资力与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相当之数额。且所谓「相当」,
应以实际加害情形与其名誉影响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份
、地位与加害人之经济情况等关系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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