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feDream (BROW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原因自由行为....
时间Fri Jul 24 14:47:50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稍微做个补充 原因自由行为这边着手是个难题
: 其实我之前的说法 即间接正犯模式 或 前置理论的模式 (统称构成要件模式)
: 论理上还是有一点瑕疵
: 也就是着手的判定 在判定原因行为的着手的时刻
: 一般并不是喝酒即着手 仍要依着手理论看是否已对法益造成危险
: 则如此在判定已着手的时间点时
: 很可能那时就已经无责任能力了(我们说有责任能力的要存在於行为时(着手) )
: 因此除非采像黄荣坚老师所说的 喝酒的时候就是着手(ex:不小心喝太多醉倒仍杀人未遂
: 但如此结果个人在法感情上又难以接受)
那采李pigdog老师所谓着手与实行行为切割的观念, 喝酒时是实行行为, 杀人时是着手
有无未遂是看着手之有无, 而仍以实行行为时判断罪责
所以喝太多醉倒, 就是不能未遂
不知道这样是否可以解决难题?
: 不然 论理上会有点瑕疵
: 原因自由行为以间接正犯或前置理论来说明
: 本来是要解决 行为时无责任能力如何论罪的问题
: 因此以原因行为时就是行为时 来说明对原因自由行为处罚 不违反罪责原则
: 不过 如上说明 如果不是以喝酒时就认为是着手
: 那其实之後所认定的着手时点 还是会没责任能力
: 因此在采间接正犯和前置理论的想法时
: 就前开问题逻辑上该怎麽合理说明 目前还找不到想法
: 因此从这个观点上来看 例外说法理上虽然不当(违反罪责原则)
: 不过就逻辑推衍来说 是最不会矛盾 最简单的说法
: 全部以後行为为准判定(不管是着手,错误..等) + 前行为有责任能力
: : 既然原因自由行为 采 间接正犯 那无论构成要件故意 和罪责 都是前阶段就具备的了
: : 後行为不过是 "被利用行为" 而已
: : 所以 在原因行为时 就有误认(客体错误) (你的2.1) 那就跟一般的客体错误没两样阿
: : 一样故意既遂
: : 如果是後行为才产生的客体错误 那就是实行行为(指动手杀)(被利用行为)的错误
: : 被利用行为时的客体错误 通说认对利用人来说 就是属於一种打击错误 (你的2.2)
: : 然後以上两种情形 不会减轻免除
: : 2.2的情况 後行为时 把丁误以为乙
: : 打击错误
: : 对乙未遂(就是19iii情况)
: : 对丁成立过失(依过失犯体系 前行为时有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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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0.29
1F:推 panda101:他的学说不是很熟= = 或许是可以;但这样的说法是牵一发 07/24 23:21
2F:→ panda101:动全身,或许这种切割异於一般解决了这边的问题,但其他地 07/24 23:22
3F:→ panda101:方又产生问题,这都要考虑进去~~ 07/24 23:24
4F:推 ameko34:李pigdog是哪位? 07/25 00:31
5F:→ LifeDream:是某T大法律戏教授 07/25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