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feDream (BROW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撤销赠与
时间Fri Jul 24 13:15:14 2009
※ 引述《anywho (爱你呼)》之铭言:
: ※ 引述《isyvonne ()》之铭言:
: : 想请问一下
: : 民法416条规定
: : 受赠人对於赠与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 : 一 对於赠与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
: : ,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
: : 二 对於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
: : 前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赠与
: : 人对於受赠人已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 : 我的问题是关於宥恕
: : 例如父赠与子一笔财产 其後子对其有故意侵害之行为
: : 父已宥恕了该次侵害行为 但子又再度为故意侵害之行为
: : 请问此时父可否对同一笔财产为撤销赠与?
: : 还是该笔财产已经属於"宥恕过"不得撤销赠与?
: : 我认为应该可以再撤销赠与 但与同学意见不同
: : 麻烦解惑一下
: : 谢谢
要视宥恕之对象而定, 宥恕之对象是具体而得特定之侵权行为
能否谓第一次之宥恕, 尚包括当时无法预见之第N次侵害?
这一点用刑法上被害人同意之阻却违法事由, 有异曲同工之趣
!
: 各位前辈们 想在请问一下
: 如果赠与人 已经中风 无法言语 行动不便
: 受赠人载着赠与人去代书那里 办理赠与的手续(文件盖章或是其他事务)
: 这一部分 能够以哪一条法律条文 解释 然後要回吗
: 再者 受赠人 再将赠与的土地 拿去贷款
: 那又该以哪一条法令处理
: 如果土地要的回来 但是贷款的部份 又该如何处理
: 希望各位对於法律又研究的人事 能替小弟解答一番
: (不想看到 外公外婆在乡下省吃俭用一辈子 被他儿子就这样全部都搞掉)
未经公证且非履行道德上义务之赠与可以撤销
惟撤销客体是债权行为, 而移转行为(登记+书面合意)仍是有效, 故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题意, 赠与人被受赠人载至代书事务所办理移转事由, 且赠与人已经中风 无法言语
行动不便, 此时是否构成"胁迫", 有待讨论, 如果构成胁迫, 此时赠与人可以依民法92
条撤销赠与之意思表示, 此际撤销之客体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意思表示到达受赠人
时, 赠与人溯及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此时赠与人可以持存证信函, 先向土地所在之法院
声请假扣押该土地, 再向法院提起涂销所有权登记之诉
以上是土地所有权部分======================================以下是土地抵押权部分
,依同条二项反面解释, 撤销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时受赠人
所为之物权设定行为溯及成为无权处分, 经赠与人否认而失其效力, 此时善意第三人
是否仍旧可以引用民法759-1为善意信赖登记之依据而取得抵押权, 学说上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可, 因物权为民总特别规定, 而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有认不可者, 因92条之立法意旨应优先尊重
实务上倾向可, 所以这一条路是可以试着走看看, 去argue, 最理想是土地拿回来+涂销
抵押 ; 如果法院不采92条之立法意旨, 那赠与人可以直接向银行依民法311条清偿, 此时
银行不得拒绝(不过实际上也不会拒绝, 这里牵涉到银行法, 我不懂) , 赠与人清偿并
涂销抵押登记後, 我建议立即为信托登记, 或是将该土地过户给其他有自主能力的人,
避免该受赠人再为相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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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