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miracle (活的精彩修的痛快)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刷卡换现金的行为违法吗?
时间Thu Jul 23 21:09:03 2009
※ 引述《frankmen123 (jone)》之铭言:
: ※ 引述《redmiracle (活的精彩修的痛快)》之铭言:
: : 请问若企业底下的销售部门主管
: : 1.将客户现金支付的货款,以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刷清(获得红利积点)
: : 这样违法吗?若违法是哪一条?
: 收取客户现金 以自己的信用卡做为客户缴费方式 应该不会构成诈欺
: 信卡的机制是一种付款方式 如果刷卡人於刷卡时就没想过要付款
: 才有可能会构成诈欺
一般来说,刷卡都有手续费产生,而主管将手续费转嫁至公司身上
应该算是稀释了公司的获利。
再利用此一交易方式取得大量的红利点数换取银行提供之商品
(去日本只要3000???)
则有构成窃盗或是业务侵占的可能吗?
: : 2.主管与刷卡集团共谋刷卡换现金,需钱孔急的借款人刷卡购买商品,
: : 向集团合意扣除手续费後换现金,集团取得商品转卖脱手,主管获得业绩
: : 这样违法吗?若违法是哪一条?
: : 请各位法律先进指教.
: 可能会有诈欺&重利 尚须按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事实加以评析
: 一.诈欺339
: (一).持卡人自始自终 在刷卡换现金的这个行为上 一开始就没打算要还
: 可谓具备诈欺之故意 而透过集团跟车手间的帮忙 以假消费之手段达到诈骗银行
: 付出款项之目的 即可能构成刑法339条的诈欺
: 在细一点讨论 主管虽仅取得业绩 本应论339ii项在依339i项处罚
: 但主管&集团&本人 都是共同施行犯罪的参予者
: 应论正犯 直接适用刑法339i条的诈欺取财
: 刷卡之初 持卡人就不想付钱 就是诈欺 但要证实持卡人刷卡之初 没有付款之意,
: 证据上必须很严谨! (持卡人是处於加害人)
: (二) 若借款人只是短期调解燃眉之急 下个月帐单来还是一次付清 或缴最低应缴金额 或
: 突然因故迟延未缴出面与银行协商 都不至於有诈欺之虞 顶多被认成是民事纠纷
: 因此共同参予的集团&主管也不会构成诈欺罪
: 二.重利344
: 无论持卡人有无要还的意思 针对集团&主管的刷卡换现金 因此得到的利益
: 如果与正常情况显不相当者 即可能构成344条的重利罪当然还要搭配客观上的
: 系趁他人轻率无经验
: (这是针对主管&集团) 持卡人是处於受害者的地位
: 三.小结:实务上刷卡换现金 少有法院认为是诈欺的判例 (因为证明持卡人主观心态
: 困难)
: 近来已逐渐转为重利较受实务所认可
: 以上小弟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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