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未满七岁之无行为能力人触犯刑法
时间Thu Jul 23 17:14:29 2009
※ 引述《kilva (嗡嗡)》之铭言:
: ※ 引述《kilva (嗡嗡)》之铭言:
: 少年事件不需要函送检察官,而可以直接函送少年法庭吗?
: (这里的「函送」是不精准用词,知道意义就好。)
: 一般而言,依不告不理原则,不都是检察官起诉後,才由法官审理的吗?
: 难道少年事件不需要检察官起诉,就可以直接「函送」法院审理吗?
: 若警方在侦办之後,查明嫌疑人是一个未满7岁的小童,函送给检察官,
: 检察官不就可以直接给予不起诉处分?
: 推 JackeyChen:我也是故意用函送这个字眼,反正懂得就好,另外你或许 07/23 16:16
: → JackeyChen:对程序不是很理解,简单讲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庭)有 07/23 16:17
: → JackeyChen:先议权,如果少年法院判断个案必须依少年刑事案件的程 07/23 16:17
: → JackeyChen:序进行,才会裁定移送检察官侦查,然後再起诉至少年法 07/23 16:18
: → JackeyChen:院(庭) 07/23 16:18
: 少年法院的先议权!
: 警方受理的非告诉乃论案件可以由少年法院的先议权审理後,直接予以结案吗?
: 我想,先议权的审理只是审理案件是否归於少年法院,其他什麽都不是吧!
不太对,看来我要重头讲一次
刑事责任->未满14岁的人不罚,学理叫做无责任能力,所以他不会有"犯罪"的问题
14岁到18岁的人,学理叫做限制责任能力人,这种人还是会有犯罪的问题
well,再来先谈少年事件处理法,该法规范两种行为
分别是少年刑事行为跟少年虞犯行为
(内容大概可以用少事法第3条第1款及第2款去理解)
刑事部分处理14岁以上未满18岁少年的刑事案件
但你可能会觉得奇怪,少事法对少年的定义不是12岁以上18岁未满之人吗?
我只能说,虽然少事法是特别法,但这定义并不能去打破刑法对刑事责任的规范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3条可以参照)
好,再来回到少年刑事行为问题
一般情形只要是"犯罪",当然是由检察官侦查起诉
但少年事件处理法是特别规定(少事法1-1条参照)
因此你可以看看少事法第27条,少年法院可以决定
触犯刑事犯罪的少年,後续要不要以少年刑事案件方式处理
还是以少年保护事件程序处理即可(简单讲就是不裁定移送检察官侦查起诉)
因此你可以知道,适用少年保护事件的范围,相对上大很多
包括:
1.触犯非刑事重罪(限14以上18未满),且情节轻微者
2.不涉刑事犯罪,但有少年虞犯行为者(注:少事法的少年是12岁以上18岁未满)
3.7岁以上未满12岁之人,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少事法85之1)
Ps可以知道,7岁以上未满12岁之人的"虞犯行为",并不在少事法规范保护之列
: 若警方没有权力,这个案子在警方移送给检方做不起诉处分之前,都还不算结案。
: 这个案子在学理上,现在还没有结案吗?
: 这是题外话了,不过挺有趣的。
: 所以,警方有权依行为者能力不足而迳行结案吗?
我只能说法条规定的程序算是清楚,
个案判断则是警察的权责。
还有,部分案件的情节可能有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适用问题
但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因为太广了 = = )
以上 仅供参考 有错请指导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20.136.191.190 (07/23 17:15)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20.136.191.190 (07/23 17:19)
1F:推 alwayscat:谢谢,很好的文章。但关於警方是否有权则可自行结案这点 07/23 18:27
2F:→ alwayscat:,我还是看不看明白。您说个案判断是警察的权责,是指警 07/23 18:27
3F:→ alwayscat:方确实有权限得以就个案不同自行结案吗? 07/23 18:28
这要看你对"结案"的认定
以本案来说,因为无适用少事法的问题,
所以当然不用把案子送到法院去。
但是不是会有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问题
(比如该法第48条之规定)如联系县市政府主管单位
则就必须个案认定.....
4F:推 jay0302:我有问题耶...少事法规定的范围是7岁以上未满18吧 07/23 19:02
5F:→ jay0302:但是新闻的小孩根本未满七岁 应该不能走少事法的程序吧? 07/23 19:02
你文章要从头(第一篇)看到尾喔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20.136.191.190 (07/23 19:12)
6F:→ jay0302:警察的处理未免太过当了...囧 07/23 19:09
7F:推 alwayscat:懂你意思了,多谢解答! 07/23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