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原因自由行为....
时间Thu Jul 23 14:42:04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稍微做个补充 原因自由行为这边着手是个难题
其实我之前的说法 即间接正犯模式 或 前置理论的模式 (统称构成要件模式)
论理上还是有一点瑕疵
也就是着手的判定 在判定原因行为的着手的时刻
一般并不是喝酒即着手 仍要依着手理论看是否已对法益造成危险
则如此在判定已着手的时间点时
很可能那时就已经无责任能力了(我们说有责任能力的要存在於行为时(着手) )
因此除非采像黄荣坚老师所说的 喝酒的时候就是着手(ex:不小心喝太多醉倒仍杀人未遂
但如此结果个人在法感情上又难以接受)
不然 论理上会有点瑕疵
原因自由行为以间接正犯或前置理论来说明
本来是要解决 行为时无责任能力如何论罪的问题
因此以原因行为时就是行为时 来说明对原因自由行为处罚 不违反罪责原则
不过 如上说明 如果不是以喝酒时就认为是着手
那其实之後所认定的着手时点 还是会没责任能力
因此在采间接正犯和前置理论的想法时
就前开问题逻辑上该怎麽合理说明 目前还找不到想法
因此从这个观点上来看 例外说法理上虽然不当(违反罪责原则)
不过就逻辑推衍来说 是最不会矛盾 最简单的说法
全部以後行为为准判定(不管是着手,错误..等) + 前行为有责任能力
: ※ 引述《LifeDream (BROWN)》之铭言:
: : 不好意思, 这地方我不太懂,
: : 既然已经是等价客体错误, 在主观构成要件无法阻却故意, 为何在罪责阶段, 又可以
: : 回过头来以打击错误阻却故意?
: : 如果甲在为因行为时, (2.1)已经将丁误认为是乙 ,
: : (2.2)和未将丁误认为是乙, 是否会有不同结论?
: : 如果依照你的说法, 在2.2的情况, 甲在原因行为时无对丁的故意, 故甲无法适用19条
: : 第三项, 故甲可减轻罪责, 且甲在後行为又是打击错误, 故仅成立过失杀人, 且得减轻
: : 或免除其刑?
: 既然原因自由行为 采 间接正犯 那无论构成要件故意 和罪责 都是前阶段就具备的了
: 後行为不过是 "被利用行为" 而已
: 所以 在原因行为时 就有误认(客体错误) (你的2.1) 那就跟一般的客体错误没两样阿
: 一样故意既遂
: 如果是後行为才产生的客体错误 那就是实行行为(指动手杀)(被利用行为)的错误
: 被利用行为时的客体错误 通说认对利用人来说 就是属於一种打击错误 (你的2.2)
: 然後以上两种情形 不会减轻免除
: 2.2的情况 後行为时 把丁误以为乙
: 打击错误
: 对乙未遂(就是19iii情况)
: 对丁成立过失(依过失犯体系 前行为时有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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