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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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未满七岁之无行为能力人触犯刑法
时间Thu Jul 23 13:14:29 2009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铭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17/1njnu.html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8/1nj5h.html
: 这两则新闻连结是最近五岁童窃盗案件
: 不解的部份是,刑法第18条仅规定未满14岁之行为不罚,此属责任能力
: 新闻中法官亦提到「因为7岁以下的小孩子来讲...没有办法作出一个判断上的...
: 因此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他是不能够处罚的。」
: 在我理解上,这讲的依然是责任能力的问题
: 让我疑惑的是,除了法官和检察官,是否司法警察亦有权限去审查责任能力之有无?
: 又,是否无行为能力者之犯罪(未满七岁或禁治产)可免除司法审查的进行?(构成不该当ꄩ
: 烦请解惑。
这案件的症结,我觉得倒不是在那些什麽责任不责任能力的层次
开门见山,执法的警察机关一定知道「少年事件处理法」
该法第85条之1即规定,7岁以上未满12岁之人,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
才会去适用到该法的「少年保护事件」处理(少年事件主要两大程序:
1.少年刑事案件 2.少年保护事件) 法虽未明文"准用"
但事实上这就是准用的意思,毕竟该法所谓少年,是意指12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
那麽回到这个案例,把涉嫌窃盗行为的5岁幼童函送至少年法庭的意义何在?
零!也就是这个案例,压根没有进到法院处理的需要。
至於会不会有其他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问题?不知道...
即便有,那承办员警也应该是要和地方政府的社工单位联系处理
送到法院也只是凸显警察学校应该好好把儿童少年相关法律好好再讲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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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inksink:反正连要用的法律没记好,条子考试还是照样通过 07/23 14:24
2F:→ sinksink:喊喊再教育,大概还是会继续那个样子 07/23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