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原因自由行为....
时间Wed Jul 22 23:44:11 2009
※ 引述《LifeDream (BROWN)》之铭言: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简单讲几个结论:
: : 1.原因自由行为用间接正犯说(其实 与前置说等相同 是否为行为时 以原因阶段判断
: : 这是指 有无着手..等 以其为判断标准套入着手理论的公式
: : 所以 并不是指喝酒这原因行为就是一定是着手 )
: : 2.间接正犯一定是原因阶段有故意 才叫间接正犯
: : 所以原因阶段是过失的话 就直接依过失犯体系处理
: : 以下依上述两点回答
: : 想杀乙的部分 依着手理论判断着手了没
: : 撞死丙的部分依过失犯体系处理(ex 喝酒时有无预见可能性)
: : 所以就依间接正犯的错误
: : 通说说被利用行为的客体错误 依打击错误处理
: 不好意思, 这地方我不太懂,
: 既然已经是等价客体错误, 在主观构成要件无法阻却故意, 为何在罪责阶段, 又可以
: 回过头来以打击错误阻却故意?
: 如果甲在为因行为时, (2.1)已经将丁误认为是乙 ,
: (2.2)和未将丁误认为是乙, 是否会有不同结论?
: 如果依照你的说法, 在2.2的情况, 甲在原因行为时无对丁的故意, 故甲无法适用19条
: 第三项, 故甲可减轻罪责, 且甲在後行为又是打击错误, 故仅成立过失杀人, 且得减轻
: 或免除其刑?
既然原因自由行为 采 间接正犯 那无论构成要件故意 和罪责 都是前阶段就具备的了
後行为不过是 "被利用行为" 而已
所以 在原因行为时 就有误认(客体错误) (你的2.1) 那就跟一般的客体错误没两样阿
一样故意既遂
如果是後行为才产生的客体错误 那就是实行行为(指动手杀)(被利用行为)的错误
被利用行为时的客体错误 通说认对利用人来说 就是属於一种打击错误 (你的2.2)
然後以上两种情形 不会减轻免除
2.2的情况 後行为时 把丁误以为乙
打击错误
对乙未遂(就是19iii情况)
对丁成立过失(依过失犯体系 前行为时有预见可能性)
: : 依过失体系处理
: : 原因行为理论 以故意犯论 依通说:要 1.原因行为对犯罪事实有故意 2.故意自陷无能力
: : 3.後阶段故意实行该犯罪事实
: : 可以说一样 也可以说不一样
: : 13条的故意 是指对犯罪事实的故意
: : 也就是所认知的犯罪事实 符合刑法100条下的构成要件
: : 19条的故意 和13条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自然是不一样
: : 但一样的部分是指 同样的标准
: : 把19条也把它当构成要件的话 那认知到自己做的行为会导致陷於无责任能力 那就是故意
: : 然後如果照19条字面的意思 你所举的(3) 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 : 不过依通说都认 19条不是这个意思
: : 漏列了"原因阶段 即要对犯罪事实有故意(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这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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