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men123 (jone)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刷卡换现金的行为违法吗?
时间Wed Jul 22 17:26:11 2009
※ 引述《redmiracle (活的精彩修的痛快)》之铭言:
: 请问若企业底下的销售部门主管
: 1.将客户现金支付的货款,以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刷清(获得红利积点)
: 这样违法吗?若违法是哪一条?
刑法上的罪 基本上都是属於不法的情况
先确认的是这个红利是不是属於不法所得?
而且也要看主管的负责性质为何 才能真的确定
主管系属业务性质 对公司直接结帐 可刷卡亦可现金 = 没有不法
主管仅属一般收银人员 收取客人现金 改以刷卡获得利益=诈欺得利罪
一般业务收取客户现金 以自己的信用卡做为客户购买货款的方式
应该不会构成诈欺
信用卡的机制是一种付款方式 如果刷卡人於刷卡时就没想过要付款
才有可能会构成诈欺
: 2.主管与刷卡集团共谋刷卡换现金,需钱孔急的借款人刷卡购买商品,
: 向集团合意扣除手续费後换现金,集团取得商品转卖脱手,主管获得业绩
: 这样违法吗?若违法是哪一条?
: 请各位法律先进指教.
可能会有诈欺&重利 尚须按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事实加以评析
一.诈欺339
(一).持卡人自始自终 在刷卡换现金的这个行为上 一开始就没打算要还
可谓具备诈欺之故意 而透过集团跟车手间的帮忙 以假消费之手段达到诈骗银行
付出款项之目的 即可能构成刑法339条的诈欺
在细一点讨论 主管虽仅取得业绩 本应论339ii项在依339i项处罚
但主管&集团&本人 都是共同施行犯罪的参予者
应论正犯 直接适用刑法339i条的诈欺取财
刷卡之初 持卡人就不想付钱 就是诈欺 但要证实持卡人刷卡之初 没有付款之意,
证据上必须很严谨! (持卡人是处於加害人)
(二) 若借款人只是短期调解燃眉之急 下个月帐单来还是一次付清 或缴最低应缴金额 或
突然因故迟延未缴出面与银行协商 都不至於有诈欺之虞 顶多被认成是民事纠纷
因此共同参予的集团&主管也不会构成诈欺罪
二.重利344
无论持卡人有无要还的意思 针对集团&主管的刷卡换现金 因此得到的利益
如果与正常情况显不相当者 即可能构成344条的重利罪当然还要搭配客观上的
系趁他人轻率无经验
(这是针对主管&集团) 持卡人是处於受害者的地位
三.小结:实务上刷卡换现金 少有法院认为是诈欺的判例 (因为证明持卡人主观心态
困难)
近来已逐渐转为重利较受实务所认可
以上小弟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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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21.93
1F:推 redmiracle:谢谢解答。 07/23 21:02
※ 编辑: frankmen123 来自: 61.57.121.93 (07/23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