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原因自由行为....
时间Wed Jul 22 14:53:36 2009
※ 引述《gto1814 ()》之铭言:
简单讲几个结论:
1.原因自由行为用间接正犯说(其实 与前置说等相同 是否为行为时 以原因阶段判断
这是指 有无着手..等 以其为判断标准套入着手理论的公式
所以 并不是指喝酒这原因行为就是一定是着手 )
2.间接正犯一定是原因阶段有故意 才叫间接正犯
所以原因阶段是过失的话 就直接依过失犯体系处理
以下依上述两点回答
: 目前刑法第19条第3项原因自由行为不适用同条第二与第三项
: 但现在问题是 :
: (1)如果甲原因阶段有故意杀害乙的犯意 但行为阶段却不小心撞死丙
: 该如何处断?
想杀乙的部分 依着手理论判断着手了没
撞死丙的部分依过失犯体系处理(ex 喝酒时有无预见可能性)
: (2)同上 如果行为时甲把丁误以为乙杀害 这种等价客体错误又该如何处断?
所以就依间接正犯的错误
通说说被利用行为的客体错误 依打击错误处理
: (3)又如果甲原因阶段因过失自陷於限制或无责任能力 但行为时却故意打死乙
: 又该如何处断?
依过失体系处理
原因行为理论 以故意犯论 依通说:要 1.原因行为对犯罪事实有故意 2.故意自陷无能力
3.後阶段故意实行该犯罪事实
: (4)19条第三项所谓的故意或过失与主观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两者区别在哪里?
: 一样吗?
可以说一样 也可以说不一样
13条的故意 是指对犯罪事实的故意
也就是所认知的犯罪事实 符合刑法100条下的构成要件
19条的故意 和13条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自然是不一样
但一样的部分是指 同样的标准
把19条也把它当构成要件的话 那认知到自己做的行为会导致陷於无责任能力 那就是故意
然後如果照19条字面的意思 你所举的(3) 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依通说都认 19条不是这个意思
漏列了"原因阶段 即要对犯罪事实有故意(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这个要件
: 我ㄧ开始以为他们一样 因为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如果以前置说
: 的观点来看 原因阶段的行为其实与行为阶段的行为是一整体的行为
: 所以原因阶段的行为可视为构成要件的着手 那麽行为{时}的知与欲主观状态
: 不就是构成要件的的主观状态吗 也就是说行为时有故意才算故意
: 如果用其他学说像是 构成要件说 间接正犯说来解释结论也一样
: 因为他们他认为原因阶段的行为其实就属於行为阶段上的行为了 而且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 但是如果思考上面三小题 结论似乎又怪怪的
: 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和过失又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分家了!?
: 该如何区分?请板上高手为小弟解惑 谢谢
: 抱歉 突然忘了还有一个问题.....
: 刚刚在国考板上看见相关的讨论文章...有人说原因自由行为的判断是罪责层次!?
: 是这样吗?我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不是罪责层次的问题
: 只是因为讨论到罪责时必须拿出来讨论说明无阻却罪责的原因而已
: 因为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就该当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件
: 同时没有阻却违法与罪则事由...吧 这样对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62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40.112.158.162 (07/22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