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原因自由行为....
时间Wed Jul 22 09:06:55 2009
你的问题点还蛮多的 ....
先从你最後一个问题说起吧...
要讨论到罪责的前题是什麽? 行为->T该当->R该当,才需要讨论罪责,
当我们看到一个行为人做了一件事,当然是看他行为时的状态,也就
是你说的行为阶段(或是 後行为),如果行为时有故意过失,也满足违
法性,才需要考虑罪责。
那这时後行为人就会说,自己行为时是无责任状态,可以用19条第一项
来阻却责任;所以我们才会考虑什麽原因阶段的故意过失,自陷无责状
态的故意过失云云。
另外一组问题就是,所谓故意过失到底是指怎样的故意过失,是哪个时
点的故意过失,这也就是19条第3项没有说明清楚所造成的困扰,这个
问题国考版有相关文章可以参考参考。
以上。
※ 引述《gto1814 ()》之铭言:
: 目前刑法第19条第3项原因自由行为不适用同条第二与第三项
: 但现在问题是 :
: (1)如果甲原因阶段有故意杀害乙的犯意 但行为阶段却不小心撞死丙
: 该如何处断?
: (2)同上 如果行为时甲把丁误以为乙杀害 这种等价客体错误又该如何处断?
: (3)又如果甲原因阶段因过失自陷於限制或无责任能力 但行为时却故意打死乙
: 又该如何处断?
: (4)19条第三项所谓的故意或过失与主观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两者区别在哪里?
: 一样吗?
: 是这样吗?我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不是罪责层次的问题
: 只是因为讨论到罪责时必须拿出来讨论说明无阻却罪责的原因而已
: 因为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就该当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件
: 同时没有阻却违法与罪则事由...吧 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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