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raculouss (也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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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请问98高考法制公司法
时间Thu Jul 16 19:48:46 2009
股票已上市的X股份有限公司,与持有其百分之五特别股之法人股东美商Y公司协议,於X
公司减少实收资本半数後,透过由Y公司百分之百所持股之Z公司(Z公司为在台设立
之公司),取得X公司所发行占股份总数百分之四十五的新股,并由Y公司取得X公司
现有十七席董事中之八席及总经理任命权。请依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详附理由释明以
下疑义:
(一)设T君系Z公司指派之X公司新上任总经理,依法应如何对公司负责?(20分)
(二)X公司若欲自Y公司买回Z公司所持有之X公司股份半数,是否於法有据?(20分)
第一题我只想到,按公司法8条2项,经理人於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依同法
23条一项对公司负责。
第二题似非167IV的情形,因为X公司是买回自己的股份,而非Y或Z公司的股份。亦非167I
股份回笼禁止原则的例外。
有人可以提供不同的思路吗?
以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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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ighthouse:可去各大补习班拿解答来参考喔 40分没这麽好拿的…… 07/16 20:44
2F:→ Eventis:与其先冲这40分不如去拿後面公司背书保证,载货证券记载效 07/16 20:50
3F:→ Eventis:力还有儿童死亡给付的问题Orz 07/16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