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yvonne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撤销赠与
时间Sun Jul 12 09:47:40 2009
想请问一下
民法416条规定
受赠人对於赠与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一 对於赠与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
,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
二 对於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
前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赠与
人对於受赠人已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我的问题是关於宥恕
例如父赠与子一笔财产 其後子对其有故意侵害之行为
父已宥恕了该次侵害行为 但子又再度为故意侵害之行为
请问此时父可否对同一笔财产为撤销赠与?
还是该笔财产已经属於"宥恕过"不得撤销赠与?
我认为应该可以再撤销赠与 但与同学意见不同
麻烦解惑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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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92.238
1F:推 desirecity:小弟认为不是看哪一笔财产 而是端视是否为新的法律行为 07/12 11:21
2F:推 Kozuki:我觉得这个问题就像婚姻中外遇被宥恕後又再外遇 07/12 11:27
3F:→ Kozuki:还是可以因为再外遇而请求判决离婚的吧 07/12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