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Blue Bl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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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司法院长可否加入政党?
时间Fri Jul 10 03:14:09 2009
壹、司法院院长具法官身分
司法院院长为大法官成员之一,具大法官之身分。依释字第601号解释认为:司法院大法
官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令属国家裁判性质,乃司法权核心领域,宪法增修条文§5I後段
亦未否定大法官为宪法上之法官。而法官法草案§2I、II亦将大法官纳入法官之范畴,故
身为大法官一员之司法院院长具有法官身分,无疑。
贰、法官加入政党之妥适性
法官可否加入政党、具有党员之身分,进而从事政党活动,目前尚无的论,分述如下:
1.否定说:认为法官加入政党对日後承审之案件,
(1)主观上:难免受到所属政党理念、价值判断、潜移默化的影响。
(2)客观上:会引起案件当事人或社会对其是否真正保持中立,产生质疑。
2.赞成说:(1)保障法官的结社权:宪法仅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未限制其入党。
(2)保障法官的参政权
(3)欠缺禁止入党的实际性:法官非全然的隐居者、遁世者。
(4)健全政党内部的法治化、民主化
3.折衷说 --- 法官政治行为的「节制原则」
原则同意法官加入政党,但为避免司法威信斲伤,法官的政党活动应有所节制,应
尽量避免从事政党活动(Ex.选举造势大会)。纵若参与,亦不宜为太过激情的言论。
4.法官法草案§15
(1)法官於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
(2)担任法官前已加入政党者,於任职後须退出政党。
叁、结论 (个人看法)
於法官法通过前之现制,宪法仅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并未限制其加入政党,但为避
免斲伤司法威信,法官之政党活动应有所节制,故目前以采「折衷说」较妥。就提问人之
疑义而言:司法院院长具法官身分(释601),依目前现制自可加入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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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lty or not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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