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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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DELL电脑之我见!纯粹学理探讨
时间Mon Jul 6 16:28:08 2009
: → BGlala:但即使 事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但就分类而言 不会变要约引诱 07/05 21:51
: → BGlala:不知道E大 在要约 或要约引诱的区分上 有甚麽独到见解吗 07/05 21:52
: → BGlala:本人是采孙森焱老师的区分方法 07/05 21:52
不是我个人独到的见解,纯粹学说考察,
如黄立教授,民法债编总论,二版,页62,
"排除要约拘束力的条款可能有不同意义,应在具体个案中探求其内容.
此种语句可能表达了「撤回权的保留」 Widerrufsvorbehalt,也就是
要约人在收到承诺前的撤回权. 然而「要约不受拘束」的意义可能超
出此一范围,而是要约人於收到承诺後仍欲保留其缔约决定权.依通说
此时根本没有真正的要约存在,仅仅是无拘束力的引诱,并非要约的撤
回问题."
( 惟此说下文亦提及
"学者Flume 认为,要约人希望於承诺时尚保留拒绝的机会,不过於其
要约被及时承诺时,必须立即为拒绝的表示;否则其沉默依诚信原则
应视为终结的同意表示.就沉默使要约人受到拘束而言,仍与无拘束
力的要约的引诱不同.",并赞同此说对举证责任分配之合理. )
又如王泽监老师,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五版,页133至134,
"当事人之真意在於保留最後决定权者,或仍有斟酌之自由者,则其所谓
「不受拘束」,应解为系要约之引诱, 相对人虽为「承诺」之表示,但
实为要约.我国学者有强调拘束力除外的要约与要约引诱不同,拘束力
除外之要约认为仍为要约,其是否成立契约则由要约人自由决定之,要
约人对相对人之承诺,得主张不受要约之拘束,而成立契约. 本书认为
拘束力除外之要约,若仍为要约,则应因要约受领人之承诺, 而成立契
约. 倘要约受领人为承诺时,要约人亦可主张不受要约之拘束,而不成
立契约, 则要约人之「要约」, 即非民法固有意义之要约, 相对人之
「承诺」即非民法固有意义之承诺,概念上易滋困扰,且无实益, 强为
区别,殆无必要.民法第一五四条第一项但书系仿自德民第一四五条及
瑞士债务法第七条,彼邦学者均不作此区别,可资参考."
如陈自强师,契约之成立与生效,一版,页78,
"要约实质拘束力,是要约的本质,无之,已非要约, 而为要约的引诱,故
即使有要约的外观,如货物标定卖价陈列,商家仍然能够表明仅为要约
的引诱,顾客购买的表示,方为要约.换言之,要约实质拘束力无法排除
,若有此意思,已为要约的引诱,而非要约."
(又,附带一提, 陈师对网路购物向认为其近於价目表之寄送,若未有他
项声明,则应解释为要约之引诱,以保障出卖人不因此承受其负担能力
之上之获取义务,反使其蒙受不测之损害.)
或如王伯琦先生,民法债编总论,页18,
"所谓不受拘束,仅系要约人得随时撤销变更或限制其要约.如相对人已
为承诺,则即成立契约, 再不发生不受拘束之问题,否则不受拘束之要
约,与要约之引诱无异矣."
黄茂荣老师对於拘束力之保留认为要视保留程度判断,於此情形应为要
约之引诱,见其所着,债法总论(第一册),初版,页177
"保留撤回权固为要约拘束力之保留的主要态样,但还有其他修正类型,
例如为考虑供货能力,而附上存货无多,欲购从速等以存货所及为供货
极限的要约,或附上价格变动或交易条件的变动不另通知的要约,或甚
至声明承诺应经要约人确认方始有效的限制. 在保留变动价格或其他
交易条件之权限的情形, 其变动权限如受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之
限制,有该保留之要约还有其要约之拘束力的意义. 反之,如果其保留
之权限包括可事後任意变更要约之内容,则该要约之表示经此保留後,
已渐趋向要约引诱发展.保留承诺应经要约人确认始生效力者,亦同"
(姚志明教授於其引介中亦赞同此说,见其着"契约法总论:第二讲-契约
之成立--契约成立之方法",月旦法学教室,36期,2005.10,页37至38)
又,史尚宽先生对民法一五四条所谓拘束力采实质拘束力见解, 因而其
认为实质拘束力得依但书声明排除,但亦指出,"此时, 仅为要约之诱引
(Zum Angebot;Einladung zu Offerten).严格言之,并非要约, 不过外
观上有要约之价值."(见其所着,债法总论上册,初版,页22)
上述所采并非无见,论理构成亦称完整,自要约的目的与拘束力观之,若
相对人承诺後契约仍不成立,则「要约」亦非要约,「承诺」亦非承诺,
相对人纵然「承诺」,亦不得确信其契约之成立与否, 其法律关系处於
悬而未决之不安定状态,於交易安全大有不利, 亦难以从法律明文中保
障之,而需仰赖诚信原则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推衍.故窃以为此见为妥.
学说上采认此排除拘束力「要约」者, 如孙森焱教授,新版民法债编总
论上册,修订新版,页53至54,
"所谓不受拘束,不但指在相对人为承诺以前得扩张, 限制,变更或撤回
其要约,即在相对人承诺以後,亦可主张契约不成立."
或邱聪智教授,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新订一版,页50,
"无拘束力要约系经声明排除者,不仅要约人於相对人得为撤销,即於相
对人承诺时,仍有选择契约是否成立之权."
又或郑玉波老师,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页57,
"此种拘束力除外之要约,则相对人有承诺之可能( 仅有实质的效力,而
无形式的效力),故仍不失为一种要约,与一般之要约不同者,一般之要
约,相对人已为承诺,即须成立契约,要约人再无回旋之余地,而此种拘
束力除外之要约,相对人纵为承诺,是否即可成立契约, 要约人仍有斟
酌之自由(有反对说);要约人倘不再斟酌,亦可成立契约,自不待言.
惟采此说者,说理上难免有所龃龉,如前述孙森焱教授,新版民法债编总
论上册,修订新版,页51
"要约的作用即在徵求相对人的承诺, 如意思表示并非确定的以订立契
约为目的,於相对人为相对的意思表示时,契约仍不成立者, 为要约之
引诱,并非要约."
则此拘束力排除之要约,则既承认其为要约,但相对人「承诺」时,契约
仍不成立,依此定义,为要约之引诱,并非要约.岂非谓其既为要约,又非
要约?
又如邱聪智教授,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新订一版,页49,
"要约一经承诺,契约即为成立; 故称要约者,与仅在引起他人向自己为
要约之意思通知,即学说上所称之要约引诱,应予严格区别."
则依此描述,经相对人承诺,而契约仍不即为成立者,仍可称要约乎?
另观郑玉波先生,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页52至53
"要约之作用,须在乎唤起相对人之承诺( 要约为主动的意思表示,承诺
为被动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经承诺,则契约即可成立,此点与「要约
引诱」有所不同.",一方面解释同於上述,而有类似之疑问,唯引申时,
"盖要约引诱...其目的虽亦在乎缔结契约,但其作用乃仅能唤起他人向
自己为要约,必须更经自己承诺後,始能成立契约.但要约则不然,要约
一经相对人承诺,原则上即行成立契约,此乃二者之差异处."
另加入一上文所无之"原则上"之限制,实难脱特为强加区分出此一例外
之"无拘束力之「要约」"之嫌,一如前述王泽监师之评.
故考诸学说,此一排除实质拘束力之声明, 实则已使其「要约」欠缺要
约本质之功能,因而不能称之为要约,而实为要约之诱引,本文前段所胪
列之学说见解,应较为可采.
然则於本例争论其为要约或要约之引诱并无太多实益,盖之所以争执者
,系在考虑若为要约之引诱则欠缺拘束力.实则, 其所以欠缺拘束力者,
非由於此学说上讨论之要约或要约之引诱, 乃在於 「当事人声明不受
拘束」.学说一致承认「要约」人於相对人可得而知的情况,依民法154
条1项但书, 排除其拘束力. 其之所以争执者, 仅在於若「要约」人於
相对人「承诺」时,「要约」人依旧可主张契约仍不成立. 此种「无拘
束力之『要约』」究需如何定性之问题.即,学说一致承认,一个类似「
要约」之意思通知, 当事人得以事先之声明,排除一切形式与实质之拘
束力.故在此案中,若戴尔公司将其销售条款2.1用作如此主张, 则以契
约成立为前提的论述将面临严重挑战.盖观民法154但书即可知,此种「
不受拘束」之声明并非属契约行为,且消费者於购物的过程中其流程设
计中确有得知此项声明之机会. 戴尔公司一旦主张此项条款,则救济之
权利基础顿失所附丽,难以更为争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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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1F:推 SCDAN:笔记~~~ 07/06 17:5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7/07 05:25)
2F:→ Eventis:居然漏了一个承诺的诺.......Orz........ 07/07 05:26
3F:→ Eventis:另,林诚二老师其实也有提到,不过他也是采无拘束力要约之见 07/07 05:29
4F:→ Eventis:解,参见其债总(上),初版,页98,可以对照其特别点出的"Your 07/07 05:29
5F:→ Eventis:order subject to the seller's final confirmation"和本 07/07 05:30
6F:→ Eventis:案"契约於Dell接受客户订单後始为成立"及自动回信中之"本 07/07 05:31
7F:→ Eventis:邮件仅表示 Dell 已收到您的订单,但并不表示 Dell已接受您 07/07 05:31
8F:→ Eventis:的订单" 07/07 05:31
9F:→ Eventis:对照其页94报价案例之相关说明. 07/07 05:34
10F:→ Eventis:发觉只要一动文章就会有把他延长的趋势,还是不要管好了Orz 07/07 05:37
11F:推 filawyer:本问题或许可以问一下明翰他老爹,可能会有不错的答案(误 07/07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