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xa (七号仓库)
看板LAW
标题Re: [请问] 刑事寄传票要求我爸到案说明
时间Thu Jul 2 21:29:22 2009
※ 引述《g371520 (梦的开始~~)》之铭言:
: 标题: [请问] 刑事寄传票要求我爸到案说明
: 时间: Thu Jul 2 18:57:04 2009
: 有一位刑事寄了传票给我家,要我爸於下星期日到案说明…。
: 这传票没用挂号,而且传的时间是星期日…。
: 是不是有问题啊?之前我爸跟刑事他朋友之间有一点点误会…,详情我并不清楚。
: 之前他是用电话叫我爸去找他,感觉上好像是想要私下做处理…。
: 现在我应该怎麽处理呢?请各位帮帮忙…,我
: 不能让外人莫名其妙的欺负我的家人…。拜托…。
第 71 条 传唤被告,应用传票。
传票,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应到之日、时、处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时,应记载其足资辨别之特徵。被告
之年龄、籍贯、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传票,於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推事签名。
第 71- 1 条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前项通知书,由司法警察机关主管长官签名,其应记载事项,准用前条第
二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规定。
第 175 条 传唤证人,应用传票。
传票,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证人之姓名、性别及住所、居所。
二、待证之事由。
三、应到之日、时、处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处罚锾及命拘提。
五、证人得请求日费及旅费。
传票,於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签名。
传票至迟应於到场期日二十四小时前送达。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76 条 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於证人之传唤准用之。
都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通知书是否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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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96.32
1F:→ Kaixa:警察用的应该是通知单,不是传票。 07/02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