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yuayu521 (鸭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我一定要捺指纹吗?
时间Wed Jun 24 17:13:19 2009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铭言:
: 第 212 条
: 法院或检察官因调查证据及犯罪情形,得实施勘验。
: 第 213 条
: 勘验,得为左列处分:
: 一、履勘犯罪场所或其他与案情有关系之处所。
: 二、检查身体。
: 三、检验屍体。
: 四、解剖屍体。
: 五、检查与案情有关系之物件。
: 六、其他必要之处分。
: 第 215 条
: 检查身体,如系对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当理由可认为於调查犯罪情形
: 有必要者为限,始得为之。
: 行前项检查,得传唤其人到场或指定之其他处所,并准用第七十二条、第
: 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 检查妇女身体,应命医师或妇女行之。
: 第 175 条
: 传唤证人,应用传票。
: 传票,应记载下列事项:
: 一、证人之姓名、性别及住所、居所。
: 二、待证之事由。
: 三、应到之日、时、处所。
: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处罚锾及命拘提。
: 五、证人得请求日费及旅费。
: 传票,於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签名。
: 传票至迟应於到场期日二十四小时前送达。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178 条
: 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之罚
: 锾,并得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
: 前项科罚锾之处分,由法院裁定之。检察官为传唤者,应声请该管法院裁
: 定之。
: 对於前项裁定,得提起抗告。
: 拘提证人,准用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之规
: 定。
: 虽然有学者批评现行法规定不当,但是,依照目前的规定,
: 虽然你不是被告,但如果「检察官」传唤你去按指纹,你就
: 相当於证人的身分,原则上有义务配合。
:
指纹的证据方法应该是监定而不是勘验吧!?
而且能否检查身体跟能否采取指纹恐怕也不是同一回事
关於采集指纹要参考的应是刑诉第205条之1
在原PO所说的情况警方若要采集指纹须有法官或检察官开立的许可书
或由法官或检察官亲自监督执行
那就不需要许可书
不过比较大的问题是在原PO说的状况是否有必要采集指纹?
仅仅只是猜测说是内贼所为是否可以对员工采集指纹?
原则上应该认为不能
因为根本就不确定采集指纹是否就可以找出小偷
而且警方或许还可以有其他侵害较小的侦查方式
当然啦
正如楼上所讲的
如果检察官要求配合的话也只能乖乖配合了
若不配合的话其效果应该是类推204条之3第1项
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锾
但不能拘提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5.1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