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数罪并罚排除易科罚金??
时间Wed Jun 24 08:54:35 2009
: ◆ From: 140.113.191.152
: ※ 编辑: Yenfu35 来自: 140.113.191.152 (06/23 16:06)
: 推 ntjhs20302:谢谢你 阿姨看了新闻後超高兴 所以来这请教 06/23 19:47
: 推 JackeyChen:我比较龟毛一点XD 第三行是不是应该修正为 法官可以判 06/23 22:11
: → JackeyChen:超过6个月就不会有易科罚金问题..这是我对此解释的理解 06/23 22:11
: → lighthouse:不是 41条1项但书就是答案 六个月以下也未必可易科罚金 06/23 22:17
: 推 JackeyChen:楼上是回我吗 ?? 06/23 22:17
: 推 Eventis:J大的龟毛应该是指24年院字1356号解释,检察官与被告皆有权 06/24 00:05
: → Eventis:声请法院裁定. 06/24 00:05
: → Eventis:不知是也不是@@? 06/24 00:09
不,我的意思是
易科罚金的宣告,只要符合该条项之要件,法官都必须作
至於准不准予易科,那就是执行检察官的事情了
刑法第41条第1项
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罚
金。但确因
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但上一篇文章会让一般民众误会法官可以不准易科罚金
这其实不是很精确,因为法官没有准不准易科的问题
我节录释字662理由书如下:
『...惟若法官认为犯罪者,不论所犯为一罪或数罪,
确有受自由刑执行之必要,自可依法宣告逾六个月
之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罚金...』
大法官并不是说法官可以不准易科罚金
而是说,如果他认为这被告很可恶,一定要关进去牢里
那其实只要宣告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就可以达到目的
当然,後面这一段应该不会是原篇楼主问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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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50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0.69.124.50 (06/24 08:56)
1F:→ kaky:看起来像是大法官认为如果关6个月以下不如不要关的意思.. 06/24 21:04
2F:推 ntjhs20302:3Q你的解释 今天去看他 看到失望的表情好心酸 06/25 15:57
3F:→ ntjhs20302:请问有办法再申请一次吗.. 06/25 15:58
4F:→ foxwin:你再声请还是同一个检察官审核,他会自打嘴巴吗? 07/02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