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使用图书馆影片的着作权问题
时间Tue Jun 23 17:29:00 2009
※ 引述《jevix (B.Pt.Ga.)》之铭言:
: 不好意思 因为不才是图资领域背景,
: 对於法律的部份除了这一学期的图书资讯法规课以外,
: 可以说几乎是一无所知,
: 刚才已经把着作权法的100多条稍微看完,
: 但对於我所拟的这个个案和拟答还是有一些不了之处,
: 尤其涉及民法部分的认识几乎是零。
: 在此想请大家帮忙协助,
: 感谢<(_ _)>
: *案例
: 读者A向大学图书馆B外借一家用版影片,其借书过程由工读生C独立操作完成
: ,借阅过程中仅告知还片期限以及逾期罚款的计算,但未告知公播版与家用版的
: 差别即将影片借给读者A,读者A不知道其差别便在一上百人的课堂上播放
: ,播放过程中遭到有人检举,引起影片厂商D的关注。
*回应:图书馆工读生并没有义务「口头提醒」所有借阅人要注意不可以印超过三
分之一、不可以烧录图书馆光碟、不可以毁损设备、不可以............
如果要讲,讲不完啦!
而且影片在播放时一定有一些着作权声明,一般来说读者一定懂声明的意
思,此时他就应该将影片停止播放。
试想,你去租影片,店家有提醒你不要侵犯着作权的义务吗?义务应以法
律订之。
: 一些定义
: 第3条 七、公开播送:指基於公众直接收听或收视为目的,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
: 他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息之方法,藉声音或影,向公众传
: 达着作内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线电、无电或其他
: 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息之方法,将原播送之声音影像向公
: 众传达者,亦属之。
: 十二、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着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流通。
: *试问:
: 1.读者A若是校外人士,後续该如何处理?
*回应:很简单啊~这是属於厂商D与A读者之间的法律纠纷。
: 2.读者A若是校内学生(未满20岁),後续该如何处理?
*回应:很简单啊~这是属於厂商D与学生A读者之间的法律纠纷,连他父母都有事。
但是图书馆没事。
: 这部份好像牵涉到民法,
: 但我没有太多概念...
: 3.图书馆B须负何法律责任?
*回应:图书馆B没有法律责任。
: 4.工读生C未明确告知公播版及家用版影片的差别,其过失该如何处置?
*回应;工读生C没义务告知读者不可以将影片用於违法用途,读者本身应自行负责。
: 这部份比较困惑,
: 着作权法里好像没讲到类似的内容,
: 有同学解释说现在播放影片,前面都会注明版权,而且图书馆借阅资讯给阅听人,
: 本来即是以对方不以营利、公众播放为宗旨。
: 所以不须行使"告知"义务...
: 法源?
*回应:并非说不需行使告知义务由法律规定,是法律是否要规定,图书馆有义务告
知此类资讯。而法律是没有规定的。
: 5.影片厂商D该如何对图书馆B以及读者A做求偿?
*回应:厂商D只能对读者A求偿,至於如何求偿,上法院再说吧
: 厂商D的定位该如何解释?
: 因为他不是原着作人,
: 依照以下几条所言的契约约定,
: 厂商可以说是雇用人或出资人吗?
: 第11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
: 作人者,从其约定。
: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
: 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 第12条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
: 以出资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
: 人享有。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 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
*回应:例如你将星舰迷航记家用版公开播放,事实上美国派拉蒙公司有着作权,是他出
资拍摄,但是国家的厂商有代理权,因此厂商的权利就是代理权。
: 然後读者A究竟算不算犯法?
: 第55条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
: 付报酬者,得於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
: 发表之着作。
*回应:第五十五条显然是以演唱会为例,而公播版可能不适用?
: 6.如果读者A还向在场所有人收取20元营利,那该如何处置?
*回应:那麽厂商D就可以向读者A要求更高的赔偿。
: 营利似乎就确定犯法了,
: 但法源是??
: 可求取金钱赔偿
*回应:侵权赔偿是属於民法的层次,不过至於怎麽判,要看法院了。
: 第84条 着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於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
: 求防止之。
: 第85条 侵害着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亦得请求赔
: 偿相当之金额。前项侵害,被害人并得请求表示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
: 容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 然後有两年内的时效
: 第89- 1 条 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八条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
: 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 7.如果读者A明知不可公开播放还佯装不知情,那该如何处置?
*回应:不管知不知情,法律责任不可能因为不知情而减免。
: 第92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8.如果读者A是学校教师,其用意是在课堂上播放作为教学辅助之用(也未收取金钱),
: 相关处置为何?
: 看了以下法条,似乎用在教学辅助上是OK的?
: 即使是家用版也一样吗?
: 第87- 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条第四款之规定,不适用之︰
: 一、为供中央或地方机关之利用而输入。但为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之利用而输入或
: 非以保存资料之目的而输入视听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不在此限。
: 输入的定义为??
: 二、为供非营利之学术、教育或宗教机构保存资料之目的而输入视听着作原件或一定
: 数量重制物,或为其图书馆借阅或保存资料之目的而输入视听着作以外之其他着
: 作原件或一定数量重制物,并应依第四十八条规定利用之。
: 第55条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
: 付报酬者,得於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
: 发表之着作。
*回应:输入的定义可由捐赠或采购。
基本上你在8中举的法条,就类似图书馆制作重制物进行保存,例如古书善本,
以数位扫瞄的方式进行重制。
: 9.整体事件可用哪些方案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这部份我想到的有
: ^工读生在读者借阅的时候即告知其相关规范(不可公开播放之类的)
: ^影片封面再度放置相关法条的字条
: 麻烦了<(_ _)>
*回应:其实这些并不是义务,工读生实在没有必要详列不可以用在那些地方,也不可能以
法律规范工读生要讲那些规范给读者听。
影片封面已有家用版字样,而却用在非家庭观赏,显然读者有责。
购买影片公播版即可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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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40.244.117
1F:推 jevix:感谢 看来图书馆和工读生还是有一点保障的~ 06/24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