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广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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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数罪并罚排除易科罚金??
时间Tue Jun 23 16:05:38 2009
刑法41条专论轻罪易科罚金,其中第一项但书这样说:
但确因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释字662号理由书也说,承审法官可以判决「不得易科罚金」,
就算法官判决「得易科罚金」,执行处检察官也能酌情裁定「不准易科罚金」。
简单地说,决定能不能易科,是承审法官、执行处检察官的职权范围;
如果他们认为「非关不可」,那就还是要关,不是一定可以易科的。
※ 引述《ntjhs20302 (砂砂)》之铭言:
: 这几天看到新闻有公布这项
: 阿姨很高兴的去法院 看守所问遍遍
: 不知道是南投偏僻还是太凉
: 都没有什麽动作
: 还说南投看守所没有一个通过申请
: 有看到当事人有签申请书
: 检察官上面写不准
: 当事人犯的是两项地下赌博罪
: 已经先缴了一部分的钱
: 还有四个月法官跟检察官不给使用易科罚金
: 所以需要进去受刑..
: 可是我看到台北有释放了
: 请问是南投看守所的承办人员偷懒
: 还是那项申请很严格?
: 拜托懂得人回答一下
: 拜托拜托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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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91.152
※ 编辑: Yenfu35 来自: 140.113.191.152 (06/23 16:06)
1F:推 ntjhs20302:谢谢你 阿姨看了新闻後超高兴 所以来这请教 06/23 19:47
2F:推 JackeyChen:我比较龟毛一点XD 第三行是不是应该修正为 法官可以判 06/23 22:11
3F:→ JackeyChen:超过6个月就不会有易科罚金问题..这是我对此解释的理解 06/23 22:11
4F:→ lighthouse:不是 41条1项但书就是答案 六个月以下也未必可易科罚金 06/23 22:17
5F:推 JackeyChen:楼上是回我吗 ?? 06/23 22:17
6F:推 Eventis:J大的龟毛应该是指24年院字1356号解释,检察官与被告皆有权 06/24 00:05
7F:→ Eventis:声请法院裁定. 06/24 00:05
8F:→ Eventis:不知是也不是@@? 06/24 00:09
9F:→ ntjhs20302:请问有办法再提出一次申请吗? 06/25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