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我一定要捺指纹吗?
时间Tue Jun 23 13:52:12 2009
第 212 条
法院或检察官因调查证据及犯罪情形,得实施勘验。
第 213 条
勘验,得为左列处分:
一、履勘犯罪场所或其他与案情有关系之处所。
二、检查身体。
三、检验屍体。
四、解剖屍体。
五、检查与案情有关系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处分。
第 215 条
检查身体,如系对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当理由可认为於调查犯罪情形
有必要者为限,始得为之。
行前项检查,得传唤其人到场或指定之其他处所,并准用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检查妇女身体,应命医师或妇女行之。
第 175 条
传唤证人,应用传票。
传票,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证人之姓名、性别及住所、居所。
二、待证之事由。
三、应到之日、时、处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处罚锾及命拘提。
五、证人得请求日费及旅费。
传票,於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签名。
传票至迟应於到场期日二十四小时前送达。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78 条
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之罚
锾,并得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
前项科罚锾之处分,由法院裁定之。检察官为传唤者,应声请该管法院裁
定之。
对於前项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证人,准用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之规
定。
虽然有学者批评现行法规定不当,但是,依照目前的规定,
虽然你不是被告,但如果「检察官」传唤你去按指纹,你就
相当於证人的身分,原则上有义务配合。
※ 引述《keitaro19 (keitaro)》之铭言:
: 因为公司遭小偷了
: 目前怀疑是内贼所为
: 所以有可能会要求公司员工都要捺指纹让警方过滤
: 不知道我可不可以拒绝?
: 我记得CSI里有演说要取得对方指纹好像要请法庭出「搜索令」?
: 不然不可以强制要求?是这样吗?
: 那如果我不配合的话,会被告妨碍公务吗?
: (替公司做牛做马那麽多年,还要被怀疑,心里真的很不舒服~~~)
: 竟然被当嫌犯看,那假设警方有搜索令要求我按指纹的话
: 清查後,结果我不是犯人,我可以控告警方毁磅吗?
: 谢谢哦m(_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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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五惨笑笑:「我是假的!假的,你懂罢?自从那一回我才懂得,
真正猎狼的人,不是靠手,却是靠心。我要皮毛,也要命。半辈子
跟着骰子滚,红过、黑过,醉过、笑过,银洋装在钱袋摇得叮当响
,说穿了全是假的。
我没认真的爱过什麽、恨过什麽。-----
我没有猎狼的心!」
~ 司马中原<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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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26.178
1F:推 keitaro19:谢谢提供相关法条,至少知道看到检察官传票再配合就好^^ 06/23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