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est ()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失当的保证人制度
时间Sun Jun 21 20:19:09 2009
我只是代PO = ="
1、任何一家公家机关与私人公司,都是经过笔试、口试、面谈、
甚至身家调查等等关卡,才择优录取所需的人员。
万一,此新进人员录用不当,其担负面试重任之长官不但无责,
反而由不相干的保证人负担一切损失。天理何在?
2、少子化,是现代社会的趋势。人品日趋低下,是物欲横行的结果。
人心又隔了一层肚皮,知人知面不知心。许多人碍於亲情、友情和恩情,
而勉为其难的担任保证人。一旦有事,天理何在?
3、担任保证人,一旦被保证者有事,就会在一夕之间清贫如洗,
由是怨恨之心高涨,而且保证人得此无妄之灾,天理何在?
如果,无此「保证人制度」,那麽,不但此保证人会更加增进其测隐之心,
而且尚有余力来帮助被保证者。如此一来,不但减少了对社会之负面影响,
而且有助於被保证者之东山再起与社会之安和乐利。
4、当今社会中,各行各业之竞争已是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一切都在瞬息万变之中。今日之成就及安定,明日极可能变天。
这其中,也有不少是「非战之罪」的。因此,一旦有事,
对於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两者而言,真是「情何以堪」,天理何在?
我认为单凭以上4点,应足以言「废除保证人制度」。
但我不谙法律,虽仰天长叹,亦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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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sbc1287:人事保证? 06/21 20:56
2F:→ lighthouse:第一个问题 民法756条之6就有减轻或免除的规定罗 06/21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