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租房子
时间Sat Jun 20 12:50:54 2009
※ 引述《ndk23581 (小马怪)》之铭言:
: 我们在这学期初找了一间还不错的房子
: 房东看似亲和 所以我们也很爽快的交了订金2000
: 也拿了收据 上面也有房东签名
: 後来学期中的时候 想说是不是应该要付钱了
: 所以也联络房东看看什麽时候要缴清
: 此时房东跟我们说
: 反正都是学生 搬进来的时候在给就好了 不急
: 所以我们也没多想
: 到了学期末 也该是准备搬家的时候了
: 所以我们打电话问房东 想问看什麽时候可以班进去
: 但是房东却好像又把房子租给了别人
: 请问 房东除了加倍赔订金给我们之外 就没有别的惩处了吗?
: 毕竟已经学期末了 房子要找已经是难上加难了 也没时间多找
: 这样我们非常吃亏 请问各位大大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在给我们多点赔偿
个人浅见,希望有帮到您
首先您和房东所签订的契约为债权契约,依债的平等性,就算後来才成立的契约
其优先性和您的契约是一样的,因此房东选择履行他人的契约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在来是赔偿的部分,依民法第249条第三款,契约因可归责於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
房东已经加倍还您订金了,但是您还有另外的损害,是否还能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有学说争议,也就是说房东在这边是民法第226条第一项: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
如果可以的话,依民法第216条: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
及所失利益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
视为所失利益
这样应该就可以补偿您的损失,对您比较有利,但到底行不行,有两说
1.总额说:此说认为违约定金为法定损害赔偿总额,所以不能再请求损害赔偿
采此说者有史上宽,胡长清和郑玉波教授,依此说您不能再请求损害赔偿
2.法定最低额说:依此说为约定金为法定最低赔偿总额,如有其他损害仍可请求损害赔偿
采此说者有王伯琦,孙森炎,邱聪智教授,因此说您还能依226条第一项请求损害赔偿
目前实务上并没有出现有关的判例,也就是说不知道实务是采哪一说
不过法定最低额说是目前的有力说,给您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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