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拳击手如果打死对手
时间Sat Jun 20 10:41:01 2009
1F:→ Eventis:认真补一下文献好了,当然如果对手是故意行为就掉进那两条, 06/20 01:25
2F:→ Eventis:不过这一个设例应该是以过失致死为假设,过失致死应该原则 06/20 01:26
3F:→ Eventis:上还是不能以被害人的承诺做为阻却违法事由,理由还是基於 06/20 01:27
4F:→ Eventis:对生命法益的绝对保护因而产生的不得处分性的结论. 06/20 01:28
5F:→ Eventis:但是文献上设例则认为在运动伤害的情形,对於致死危险有所 06/20 01:29
6F:→ Eventis:认识,并进而冒险参加.而认为在行为人遵守规则,且非故意的 06/20 01:30
7F:→ Eventis:情形应当得以适用被害人的承诺为阻却违法事由.似有兼采被 06/20 01:30
8F:→ Eventis:害人自甘冒险的看法.(陈志龙,法益与刑事立法,pp.184-189, 06/20 01:32
9F:→ Eventis:特别是pp.187以後之部份)且也与所谓生命法益绝对保护有所 06/20 01:34
10F:→ Eventis:矛盾,但思考生命法益的绝对性理由,即是由於社会上的评价经 06/20 01:34
11F:→ Eventis:验所不许其对生命的放弃为有效的承诺,故基於此,在运动伤害 06/20 01:35
12F:→ Eventis:的情形,被害人的自甘冒险与放弃法益,应该可以理解其为社会 06/20 01:36
13F:→ Eventis:生活经验所许,而在刑罚规范上例外予以容认.(pp.176-180) 06/20 01:38
根据我自己的理解,当我们谈到「被害人承诺」时,
多半是指向被害人直接处分法益的情形。换句话说,
被害人相对明确地了解,行为人的行为将会侵害自己
的某个法益,进而加以处分之。典型的案例,就是加
工自杀的问题。
然而,当被害人并非明确地处分自己的某个法益,而
是
参与某项具有风险的活动时,我们就要思考一下,
是否还适合以「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加以处理。
典型的案例,就是所谓医疗手术风险的问题。尤其是
所谓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到底应该放在构成要件层
次中的过失问题,还是违法性层次中的被害人承诺问
题,其实都还有待厘清。
个人认为,若从客观归责理论来看,拳击比赛的伤害
或死亡,可能会以「被害人自我负责」(或所谓自陷
风险)的理论加以解决。亦即,可能根本欠缺构成要
件该当性。
关於被害人自我负责的理论,教科书上常见的案例是
「相约飙车」。这和拳击比赛有一定程度的共通性。
因为拳击比赛的本质就是相互攻击对方的身体,纵然
有护具防护,仍然是将自己的身体置於容易受伤的高
风险状态下。简而言之,拳击比赛本来就是要互相殴
打,而且还是打头,其风险之高,显而易见。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明知其风险仍决定参与,对於
结果发生的贡献程度,可以说是相当地高。或许应该
直接否定行为人的客观可归责性,始为公平。
当然,对於采取二阶层理论的学者来说,构成要件该
当性和违法性的层次区分并不重要,然而对於采取三
阶层理论的学者来说,可就很重要了。毕竟如果肯定
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意味着「行为人还是过失致死,
只是因为欠缺违法性而无罪罢了」。换句话说,刑法
规范仍然是将结果归咎於行为人,并加以非难。那麽
,拳击手、赛车手乃至外科医师,又情何以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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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父母应该像园丁,给树木浇水,除虫之後,就看他生长。
我们不会规定玫瑰要变成茶花。但是许多父母常常想把香蕉种成苹果。
~ 袁琼琼《孩子没有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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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6.178
14F:推 desirecity:拳击手对於受伤的必然性几乎是百分之百 但是飙车顶多只 06/21 19:09
15F:→ desirecity:算是高度可遇见性 应不宜等同视之吧! 06/21 19:10
16F:→ Okawa:固然 我没有把伤害的范围界定清楚 但是 你也得说清楚 06/21 21:47
17F:→ Okawa:你所理解的「拳击手百分之百会受伤」 是受哪种伤? 06/21 21:47
18F:→ Okawa:是皮肉伤呢? 还是脑震荡? 或是脾脏破裂? 伤害的类型不同 06/21 21:48
19F:→ Okawa:预见可能性也会不同吧? 您说是吗 06/21 21:48
20F:→ Eventis:受"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的伤....(这系列要慢慢想@@a) 06/22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