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继承与农地使用的问题
时间Fri Jun 12 18:44:31 2009
※ 引述《shushunova (她的惊喜.我们的秘密)》之铭言:
: 我是帮我同学代po的,
: 他爷爷於民国九十六年九月过世,
: 留下了一些地,但属於畸零地,
: 这些土地是爷爷在民国八十四或八十五年取得,(确切年份我同学不清楚)。
: 爷爷有九个小孩,我同学是老六的小孩,
: 老六不幸於今年三月过世。
: 今天老四老五就突然说,
: 我同学家所盖的房子已将阿公名下农地可以盖的农舍坪数用掉,
: 导致他们之後所分到的农地无法盖房子,
: 叫我同学家给他们一个回覆。不是给他们钱,不然就是把土地上面的房子拆掉。
: 而且当初老六盖时,
: 是经过我同学爷爷也就是他父亲同意的。
: 而土地目前还是登记在爷爷的名下,
: 九个小孩尚未办理继承登记。
: 因为我同学手边没有权状,所以不知道到底用了那些农地多少的面积,
: 很多事实弄不清楚,
: 所以这边有两个点想请问各位先进大大,
: 第一:本案的争点在哪里?事实部分有些需要厘清、补充?
事实部分: 土地这部分的遗产怎麽分割的的确定了吗 ?
老四五确定分到房子座落的农地吗
: 第二:我同学有什麽规定可以主张,确保自己家的房子不要被拆?
如果确定老四五 分到房子上的农地了的话
1.以共有关系来说:
一般来讲 共有土地分割後 分割前原本拥有房屋的共有人
若和分割後得到该房屋座落的土地是不同共有人时
分到土地的共有人可以请求拆掉原来共有人上面本来有的房屋
这大概是实务上稳定的见解了 参看以下裁判要旨
裁判字号: 71 年 台上 字第 1482 号
裁判案由:
拆屋还地
裁判日期: 民国 7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一) 按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固有使用收益之权,惟此项权利
,因共有物分割,共有关系消灭时当然随之消灭,而仅得就其分得
部分为使用收益。
(二) 按分割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於分割前,在地上有建筑物,法院为原
物分配之分割时,如将其中一共有人之建筑物所占有之土地,分归
他共有人取得者,他共人本於其所有权,得请求除去该建筑物
所以 单就共有(因继承共有)後分割这方面来说 没得主张
2.以继承关系来说:
不过 这个案子和一般的共有有一个差别 也就是因继承而来
所以还可以有另外一个主张
就是主张继承人继承所有的债权债务---也就包含了继承当初爷爷容许房屋存在的契约关系
所以各继承人 继承负有容许房屋继续存在的债务关系
所以分到地的老四五,应该也负有容许房屋继续存在的义务
3.容许房屋存在的契约性质与容许的期间
可以猜想,当初爷爷一定也没有收钱 所以 应该对土地就是一种使用借贷 以建筑房屋
的契约 而且猜测应该也没定期限
那这边涉及 借贷未定期限的话 "可不可以随时终止" 然後主张拆屋还地
参照民法470条(借用人返还借用物义务)
I 借用人应於契约所定期限届满时,返还借用物;未定期限者,应於依借贷
之目的使用完毕时返还之。但经过相当时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毕者
,贷与人亦得为返还之请求。
II借贷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贷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
还借用物。
就涉及如何依本借贷的目的 定借贷的期限
可以主张应该是要用到房屋的存续期限为止
当然 如果能协商解决是最好.. 因为如果真要拆的话
老四五把土地先卖出去 第三人就不受契约拘束 那就还是可以主张拆屋还地
到时再卖回来XD 所以 仅量和平解决罗..
: 感谢各位热心的版大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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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5.104
1F:推 shushunova:谢谢!! 06/12 18:45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40.112.25.104 (06/12 18:53)
2F:推 shushunova:不过我自己觉得我同学的问题,尚有部分牵扯到农地建筑 06/12 18:52
3F:→ shushunova:农舍使用面积的问题,所以整个事实不是很单纯,还是谢 06/12 18:53
4F:→ shushunova:谢您!! 06/12 18:53
5F:→ panda101:农地面积那个应该主要是涉及老四五的利益(也就是为啥想拆 06/12 18:56
6F:→ panda101:房的动机)跟房屋能不能存续 跟一般情况应该没两样~~ 06/12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