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zette (GAGA)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东西遭窃 被典当後?
时间Tue Jun 9 22:48:06 2009
案情描述:
我的包包被偷走,当时有报警作笔录并且拿到三联单,
被偷的东西里面最值钱的单品是ipod touch 8G,
之後我一直有在注意网拍,很幸运发现自己的ipod在贩卖中,
贩卖者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当舖。
後来联络警方,顺利的到当舖找到我的ipod,并且确认序号无误。
但是...
当舖坚持要我拿出典当金额才可以赎回我的ipod,
当时很气愤,觉得自己的损失已经够惨重了,
所以没有再花钱赎回ipod,而现在ipod在当舖手上,
当舖有开保管条给警方,并且到警局作笔录,
让我疑惑的是这一次没有拿到三联单,
然後我现在在等什麽时候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
以上。
问题如下:
Q1.
找到ipod,有做笔录,却没有拿到三联单,这样是正常的吗?
Q2.
我自己後来查到,民法第九百五十条:盗赃、遗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
其占有之物,如现占有人由公开交易场所,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以善意买得
者,非偿还其支出之价金,不得回复其物。所以...是不是就算到时候出庭走法律程序,
我还是会输,而且一定要拿出典当金额才可以拿回ipod?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乾脆现在
去赎回来就好了?不然等法律程序走完还要多久...
Q3.
依当时警方吊出的资料,那个窃贼在当舖的典当物品多不胜数,让我不经怀疑当舖有收售
赃物的嫌疑。依照当时的应对状况,可以强烈感觉到当舖老板是个游走法律边缘经验丰富
的老油条,那我该如何在庭上阐述或证明这件事,才有办法不被当舖反咬一口呢...如果
成功了,是不是就可以胜诉了呢?
Q4.
如果到时候跟小偷索赔,需要准备的东西有哪些呢?
像是购买凭证?是被偷走的东西的或是被偷之後去重买的呢?
如果小偷没有钱陪,是不是只能自认倒楣?
後记:我只是一个小市民,东西被偷很无奈,想请真正懂法律的人帮帮我,其实像这样子
的案例非常多,只是结果通常不如我们所想像。很不想听到法律保障的是有钱人这种话,
但也许是我把世界想的太理想了吧...真的想要为自己争一口气,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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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80.23
1F:推 allfate:先回答Q2 原PO你的情况应该不是用950 因为950指的情况是 06/09 23:06
2F:→ allfate:现在占有iPod的人是经由「拍卖或公共市场....」等途径而买 06/09 23:08
3F:→ allfate:到的,而很明显的,你的iPod并不是这样才进到那间当铺.. 06/09 23:10
4F:→ allfate:这种情况,因为你的iPod算是遗失物,应该要主张第949条 06/09 23:12
5F:→ allfate:在两年内跟老板请求无偿回复,即是说当铺老板没有理由跟你 06/09 23:13
6F:→ allfate:要钱 至於其他问题,就有请其他真正的高人解答了... 06/09 23:14
7F:→ gazette:不知道耶 似乎当舖老板强调他是合法购买 而且日前法条似 06/09 23:35
8F:→ gazette:乎有修改 当铺算是"善意的第三方" 06/09 23:35
9F:→ gazette:意思是说 由窃嫌->当铺老板 这路径可以抓? 06/09 23:38
10F:→ gazette:因为当铺老板在警察局坚持他是合法取得 甚至还消遣我说 06/09 23:39
11F:→ gazette:就算你跑玩法律程序 你还是要付钱给我.....真的让人气愤 06/09 23:39
12F:推 hcya:当铺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民法801、948)或动产质权(民法886 06/09 23:41
13F:→ hcya:、948),但你仍可在两年内像当铺老板主张949,主张之後所有权 06/09 23:41
14F:→ hcya:就变回你的了,不需付钱。修法并不会影响你的权利。 06/09 23:42
15F:推 hcya:949原所有人的保护是优於善意第三人的,当铺老板可能误解了~ 06/09 23:46
16F:→ allfate:感谢楼上补充...刚才我在回答的时候没想到... 06/09 23:47
17F:→ gazette:谢谢两位细心补充 请问这样我需要准备什麽? 抱歉实在是 06/09 23:50
18F:→ gazette:第一次碰到这种事..所以需要请律师吗@@?? 06/09 23:50
19F:推 hcya:有什麽证据就全部都带上罗。ipod不值律师的钱,请了划不来~ 06/10 00:14
20F:→ gazette:证据是指证明所属的东西吗 类似购买证明发票盒子等? 06/10 00:25
21F:推 hcya:对~ 06/10 00:35
22F:→ gazette:谢谢~~ 06/10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