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ver1314 (never!)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责任制没加班费是否有违法?
时间Tue Jun 9 13:28:48 2009
※ 引述《t0152286 ()》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责任制没加班费是否有违法?
: 时间: Wed Jul 23 20:19:5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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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了一下劳基法第84-1条关於责任制的规定如下:
:
: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
: 、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
: 及福祉。
:
: 但是劳基法第24条如下:
: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 上。
: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 以上。
: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 倍发给之。
:
: 而对责任制的规定并没有提到受24条限制
: 那请问没加班费究竟有没有违背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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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59.66.189
: 推 jacob317:有!不过责任制加班费的问题,涉及加班,也就是延长工作时 07/24 05:54
: → jacob317:间的定义与计算,关於这部份,请注意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07/24 05:55
: → jacob317:第20条之1但书的规定,是指超过变更後工作时间的部份。 07/24 05:56
: → hotwingking:是什麽工作啊?为什麽是责任制?有无经主管机关核备? 07/26 04:33
: → t0152286:工作是科技公司研发部的助理工程师,写程式的 07/27 20:28
最近公司一直要求加班…不加班即会对你做personal review(意思即是…performance↓)
星期一~五正常上班日,每天几乎都从早上九点半做到晚上十点
跟老板反应无效,扣掉中午跟晚餐各一小时吃饭时间,每日工时约十小时
从三个礼拜前上头长官频频寄信要求六、日配合至公司加班
查阅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0条之1但书的规定
似乎这些要求都是不合理的
是否可以采取什麽行动争取自己的权益
ps.公司规定於六、日加班者可申请补休一天,但是本人在争取该项权益时,主管以:
我们部门没有follow这样的规则而被打回马枪,存有对话纪录。另要求六、日加班
部份有邮件佐证
第二十条之一
本法所定雇主延长劳工工作之时间,系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或每二周工作总时
数超过八十四小时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三十条之一第一项第一
款变更工作时间者,系指超过变更後工作时间之部分。
第三十条(每日暨每周之工作时数)【相关罚则】§79
第二项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得将
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
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项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得
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
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条之一(工作时间变更原则)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
後,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
一、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不受前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二、当日正常工时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三、二周内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四、女性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间者外,於夜间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限制
。但雇主应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依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条规定适用本法之行业,除第一项第
一款之农、林、渔、牧业外,均不适用前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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