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OGC (~"~)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小朋友被狗咬伤,对方出言恐吓且不承认!
时间Fri Jun 5 12:05:34 2009
※ 引述《rossifan (キョデス)》之铭言:
: 1、我已把你们家的状况了解清楚、连你家住哪里、你女儿叫什麽名字都一清二楚
: 2、都已经被狗咬了,想要怎样要不然狗被你抓去关阿
: 3、你没验伤,你告不赢的,我要寄存证信函给你,你在家里等着收吧。
: (可知第一条确定成分居多)
: 4、我没诚意解决,看你们要怎样。
: 5、对方说:「警察说你很恶劣,老师也是说你恶劣,可见你多恶劣。」
: (我询问过警察,警察说他没说过这种话、老师也说没说过。)
: 调解委员的主席们一位是他舅舅,所以她先生於和解过程中一直态度不佳,
: 调解的委员们都没有吭声。也没有录音。
: 目前我想我只能找当场另一位在等候下一件调解案的人帮忙证明他的恐吓。
: (二)刑事庭:2009年5月4日
: 对方在侦查庭上完全否认他在和解过程中,有恐吓的言词。
: 他说:他不知道狗咬伤小孩,且他的狗有绑住,加上当时有很多小朋友在逗玩。
: 所以对方一口咬定是我女儿逗玩狗,才会导致被咬伤。
动保法
第七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
有绑住不等於有防止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
因为没带戴上口罩
第二十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印象中 腊肠狗吉娃娃贵宾好像是具攻击性之宠物(原po在确认一下吧)
如符合就恭喜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体,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体伤害之动物
跟对方说不合解没关系你们会跟主管机关投诉
听说红贵宾蛮贵的XD
记得公开全程录音呀
: 但,我女儿告知我,她仅是经过狗的身边,便被咬伤了,而非逗玩。
: 这点跟我女儿在一起的同学,已做过笔录,可证明我女儿是「经过」却被狗咬伤。
: 加上,学校的某位老师也说过:他曾望见狗主人先前带狗进校园时,
: 并没有绑住的情况,以及亲身体会过狗的凶猛性与攻击性。
: 三、我们需要的帮忙
: 目前家姐也尽力蒐集证据,虽然已事发两个月,目前证据乃有同学笔录,医生证明单.
: 下一步,因老师不愿意出庭,故家姐,将以录影方式请老师帮忙说明!
: 此外,请问各位,我们还能做什麽吗? 我们可以对对方提告些什麽?
: 先前爬过文,知晓可提告民事190条 193条等
: 请问,我们还可以怎麽做? 还可以准备些什麽? 请各位帮忙了!感恩不尽!
主张民法第184条(独立侵权行为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
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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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十字架)▕ 实┌───────┐(讲台上) 耶稣问正在seminar的我
苏 ● ▕ 验│ ︿囧︿ │
耶稣:小鬼,你混哪的?怎麽
的 ▔耶▔ ▕ 室│ 我 │
比我被钉的还惨....?
信 ∥ ╭──╮▕ 的└── ╱╲ ──┘╭──╮ 我 :主啊,我是研究所新生
徒 ╭│伟大│▕ 人 ╔═══╗╭─│去死│
们=> ○●○●╰──╯▕ 们=> ○●○●○● ╰──╯ by ronall
※ 编辑: HAHAOGC 来自: 61.216.172.90 (06/05 12:58)
1F:推 rossifan:谢谢H大,非常有帮助,11号就要开民事庭了,希望对方能认错! 06/05 14:58
2F:→ rossifan:毕竟这对小孩子或者是我们家属已造成阴影(害怕他恐吓) 06/05 14:59
3F:推 lovedls:应该是主张190条动物占有人责任吧 06/05 15:08
4F:→ lovedls:另外我有点疑惑 为啥会上刑事侦查庭?是以哪条罪名? 06/05 15:10
5F:→ HAHAOGC:动保法第是回应对方即使狗有绑住仍然过失之嫌 06/05 16:12
6F:推 lovedls:我说的不是动保 是184的部分 06/05 23:19
8F:→ teatea:贵宾狗不是.除非那只本身就有攻击记录 06/07 17:47
9F:推 rossifan:谢谢各位大大的说明! 06/08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