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ptunecl (<(  ̄^ ̄)凸︽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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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请教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二条四项前段
时间Wed Jun 3 00:15:55 2009
如题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十二条 四项 前段
家父收到了这张罚单
而上网去查询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却无明确指示
查询如下
法规名称: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62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一个月至三个月。
前项之汽车尚能行驶,而不尽速将汽车位置标绘移置路边,致妨碍交通者,处驾驶人新台
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即采取救护措施及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
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违反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罚锾。但肇事致人受伤案件当事人均同意时,应将肇事汽车标绘後,移置不妨碍交通
之处所。
前项驾驶人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致人重伤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销其
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第一项及前项肇事逃逸案件,经通知汽车所有人到场说明,无故不到场说明,或不提供汽
车驾驶人相关资料者,吊扣该汽车牌照一个月至三个月。肇事车辆机件及车上痕迹证据尚
须检验、监定或查证者,得予暂时扣留处理,其扣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扣留处理
之车辆,其驾驶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时移置,致妨碍交通者,得迳行移置之。
肇事车辆机件损坏,其行驶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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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十二条 四项 前段 的意义为何
以及相关处分为何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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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前项驾驶人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06/03 01:30
2F:推 lovedls:可能还得吃上刑法185之4 肇事遗弃罪 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06/03 03:24
3F:推 depravity:被开单应该已经吃上了吧 毕竟是非告诉乃论 06/03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