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woo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问一下为什麽要这麽写?
时间Tue Jun 2 18:05:50 2009
第 235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
没收之。
刚刚看八卦版说到这条法律,就去查了一下。
我想请问的是第一句,为什麽要在後面再加「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
为什麽不直接写「散布、播送或贩卖,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猥亵之文
字....blabla」
为什麽好好的一句话要把动词分到头尾,受词放在中间呢? 有什麽特别的原因吗?
对不起,我龟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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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5.221.6
1F:→ Okawa:因为有些名词不适合当某些动词的受词 06/02 21:20
2F:→ Okawa:请问你如何使他人听闻文字? 06/02 21:20
3F:→ Okawa:请问你如何公然陈列声音? 06/02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