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离婚协议书签了不合理条约可以不理吗?
时间Mon Jun 1 20:12:08 2009
※ 引述《dearaquarius (等待)》之铭言:
: 上星期签了离婚协议书 上面记载了小孩从母姓 及监护权归母 教育费等等
: 想请问版上大大,如果一直不去户政事务所登记是否就有转圜的机会呢?
: 有Google一下,就算签了协议书,不登记仍是无效。 那上面附注的条款呢?
: 只要离婚尚未有效,是否无条款就执行的要件。
以前也遇签离婚协议书後不登记对婚姻效力的问题,故把相同解答重贴一次。
先讲实务见解,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382号判决曾采肯定说,以为在一方拒不申请时,
他方当然得提起户籍登记的给付诉讼,请求立即履行。惟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894裁定采
否定见解。以为离婚未经登记,离婚契约尚未有效成立,故他方无提起离婚户籍登记之
诉之法律依据。
嗣後最高法院75年第9次民事庭会议决议采否定说。理由是较符合立法理由的私益保障
意旨。民法1050条要求登记的重点在给当事人缓冲时间,若冷静思考後认为不离婚较妥
适时,法律无必要强迫办理离婚登记。
结论就是当对方仍在冷静思考(赖皮?)拒不办理登记时,婚姻仍然有效,且不能强迫
登记。如一方坚不登记,他方仍可衡酌情势提出裁判离婚之请求。
话说子女从母姓,应该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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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35.21
1F:推 lovedls:结论 就赖着不要登记 要离婚的话就重新签一个吧 06/02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