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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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诉讼关系个数,漏判与漏未判决
时间Mon Jun 1 11:41:33 2009
关於诉讼关系个数与漏判漏未判决之间的关系有些疑问 再搭配上上级审的认定就有点混乱
有2个问题 想请教
1.关於判决主文的下法 :
在教科书上都有列表: 在全部事实已起诉 检察官以一罪起诉, 法院也认一罪时
有区分一部有罪,他部无罪不受理或免诉 这时他部只要理由叙明毋庸另为无罪喻知
(实务判决称为犯罪事实之一部减缩 (80台上2703:基於审判不可
分之同一诉讼理论,其全部事实起诉者,受诉法院认为一部犯罪不能证明
或行为不罚时,仅於判决理由内说明不另为无罪之谕知即可,亦毋庸於主
文内为无罪之宣示,此为犯罪事实之一部缩减。) 这边有个衍生的小问题
实务判决在讲一部减缩文义上似没特别作区分
但那在下述55年决议情形主文要分别喻知的时候 还属於一部减缩吗? )
如果一部无罪,他部免诉或不受理者 "主文应分别喻知" (55年决议)
那为何在检察官以"数罪"起诉的时候 法院认一罪的分类 教科书上都没有作如上的区
分?只简单讲说已全部起诉所以要全部审判 (林俊益下册p162 林钰雄下册p136)
我的猜想是 是不是检察官只要以数罪起诉 不管法院认一罪或数罪
诉讼关系就有数个 所以就得要下几个主文?
猜测依据 88年台上3319:国家对於每一单一性案件,均有一刑罚权,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以
数个单一性案件起诉,系对法院发生数个诉讼关系,法院审理终结,
自应依该诉讼关系之个数,在判决主文栏分别谕知审判之结果,始符
弹劾 (诉讼) 主义之原理及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关於判决书程式
之规定。
2.诉讼关系消灭与否的认定 与 上级审认定之关连
关於漏判与漏未审判的区分 若加上与上级审的关连 就有点困惑了
通常我们会说 漏判与漏未判决的区分在於是否为单一案件(实体上一罪且二部皆有罪)
单一案件就是漏未判决 诉讼关系亦已消灭 ; 然後是否为单一案件以上级审认定为准
那假设检察官起诉AB两罪 法院认为是分别起意之数罪 不过漏未就B审判
那照上述 应该就B部分是属於漏判 B部分诉讼关系未消灭 只能补判
那如果检察官或被告 就A罪提起二审上诉时
如果二审法院反而认AB为一罪且二部皆有罪的单一案件 而认为B罪亦在上诉范围时
这时候一审的B罪部分的诉讼关系消灭了吗?
也就是会因为二审认为B罪亦在上诉范围 而单一性与否之认定以上级审为准
因此一审虽认系数罪 但B罪的诉讼关系仍然认为溯及的消灭 因此一审是漏未判决吗~~
同样的例子 一审法院认数罪 如果检察官或被告 是就未审判的B罪上诉
本来B罪部分是属於漏判 诉讼关系未消灭 只能补判不得上诉
但会因为二审法院认为AB部分 应该属实体法一罪且都有罪的单一性案件
而溯及的认为一审属於漏未判决 所以就B罪部分的上诉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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