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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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我是债务继承人,我是否适合修法後溯及 …
时间Sun May 24 06:33:43 2009
※ 引述《emma1023 (其实不孤单)》之铭言:
: 关於继承债务修法後可溯及既往的条款,请问我适用吗?
: 1.我於民国73年出生,生母於民国77年与生父离婚,
: 因我的监护权归属生父与其同居,与生母至此未有联络。
: 2.生母於82年改嫁他人,并与其育有一女,
: 生母於88年又再与他人离婚。
: 3.生母於93年自杀身亡,因当时我刚满20岁且不知其有债务,
: 未办理抛弃继承。
: 4.我於96年大学毕业,97年接到强制执行命令,被强制扣薪1/3,
: 因生母後改嫁所生之女目前未成年,且完全无法联络其同母异父的妹妹。
: 请问以我的情况,我适用可溯及条款吗?
: 若是适用,因我与那同母异父的妹妹属同辈分又连络不到,
: 请问我该采取甚麽法律途径自保呢?
原PO生母於民国93年间死亡,留有债务,其死亡时已无婚姻关系存在,并有未成年及
成年子女各一。因继承人未办理限定或抛弃继承,故须概括继承生母之债务,由各共
同继承人对外负连带清偿之责,对内则按应继分比例平均分担(74.06.03旧民§1153)。
原PO於继承开始时虽已成年,但因本生父母离异、监护权归属等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
,致其与生母相隔异地而未能同居共财,难以知悉被继承人之财务状况,若因被继承
人死亡,致令久离之继承子女承担不可测的债务,恐影响日常生计、肇致社会秩序动
荡不安,有显失公平之虞。故原PO得依98.05.22增订之民法继承篇施行法§1-3Ⅳ,请
求法院就个案判断是否「显失公平」,而主张於所得遗产限度内,负清偿之责。但为
免影响法律之安定性、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之维护,对於新法施行前已清偿之债务,
不得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尚未成年之继承人若未於法定期间内主张限定或抛弃继承,至今仍承受继承债务,恐
影响其生存及人格发展甚钜。故原PO同母异父之未成年妹妹,得依98.05.22增订之民
法继承篇施行法§1-1Ⅱ,请求法院就个案判断是否「显失公平」,而主张於所得遗产
限度内,负清偿之责。但对於新法施行前已清偿之债务,亦不得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附论:因本案之继承开始时间、知悉继承开始时间皆已逾新法抛弃、限定继承之法定
期限,故本案继承人均不得再行主张抛弃或限定继承。仅得就继承篇施行法之
规定,主张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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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虑:1.若继承开始之时点距今久远,如何表列、查证继承开始时,具正面财产价值
之遗产? 若已无法查证或短报遗产,是否会侵害债权人之债权?
2.施行法规定:於新法施行前已清偿之债务,不得向债权人请求返还。在法院
准予限额清偿之前提下,债务人是否得就新法施行後逾遗产所得之溢偿部分
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A.肯定说:法条反面解释? C.否定说:限额清偿不影响债务人身分?
B.否定说:自然债务? D.其他
3.若继承人已向法院请求更为酌定清偿额,在法院尚未做出裁判前,对於已经
执行尚未结束之强制执行程序,得否有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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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42.201.47 (05/24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