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ma1023 (其实不孤单)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我是债务继承人,我是否适合修法後溯及既往?
时间Sun May 24 02:05:41 2009
大家好,
关於继承债务修法後可溯及既往的条款,
请问我适用吗?
1.我於民国73年出生,生母於民国77年与生父离婚,
因我的监护权归属生父与其同居,与生母至此未有联络。
2.生母於82年改嫁他人,并与其育有一女,
生母於88年又再与他人离婚。
3.生母於93年自杀身亡,因当时我刚满20岁且不知其有债务,
未办理抛弃继承。
4.我於96年大学毕业,97年接到强制执行命令,被强制扣薪1/3,
因生母後改嫁所生之女目前未成年,且完全无法联络其同母异父的妹妹。
请问以我的情况,我适用可溯及条款吗?
若是适用,因我与那同母异父的妹妹属同辈分又连络不到,
请问我该采取甚麽法律途径自保呢?
感谢大家有耐心的看完我的文章,麻烦懂的人为我解惑,感激不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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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24.57
1F:→ Rhadamanthuz:因为立法院5月22日才通过继承篇修正,总统尚未公布 05/24 02:24
2F:→ Rhadamanthuz:是否可以请原PO提供一下新修正的法条,供板友参考。 05/24 02:25
3F:推 Eventis:法务部部内法律事务司关於民法修正的介绍有连结 05/24 03:04
5F:→ bushman:最大败笔是,收到强制执行命令时,未办理抛弃继承 05/25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