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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YNGG (喵咭啦~~)》之铭言: : 拜托高手回答了~~~ : 一、甲向乙承租房屋一栋,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租金2千元,租期为3年,但未签下任何书面 : 契约。其後乙将房屋卖与丙,丙买受房屋移转登记完成後,要求甲立即搬离,但甲表 : 示 仍继续有支付租金与乙,故不愿搬迁,请问甲、丙何人有理由? 我先稍微整理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 甲为承租人 乙为所有人 丙为买受人(新的所有人) 根据民法第422条之规定,不动产之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一年者,而未以字据(契约)订之者, 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既然是不定期租赁,因而租赁期限理论上"尚未确定"。 嗣後,纵然所有人乙将不动产让与第三人丙,原本存在於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契约,仍然有效 存在,根据第425条之规定,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於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因此甲可以租赁契约存续中,拒绝搬迁。惟乙於出卖该不动产後,仍继续收受来自於甲之 租金,对此部分,丙可以向乙请求交付来自於甲所支付之租金,其法律依据是民法第179条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大致上致这样啦,我也不再赘言,一般来说,甲之理由较为"充分"!! 就酱 : 二、丁向银行个人信用借款2百万,戊为丁之普通保证人,其後丁不愿还款亦不知去向, : 请问戊是否需偿还丁所积欠之债务?又戊如果是丁之连带保证人,则情形是否会有 : 所不同? : PS : 再请问普通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有何差别阿......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不是念法律的也知道,戊一定得偿还丁所积欠之债务。 如果戊是连带保证人,情形应该并无不同。 你如果想知道 普通保证人 跟 连带保证人 到底有哪边不一样 我建议你翻法条 自己慢慢一一比对 民法第271~293条+第739~756条 因为太多小细节了 不太可能在这边 帮你做功课XD -- 人不是在图书馆 就是在往图书馆的路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9.22.64
1F:→ Eventis:425II,不定期限租赁没有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05/22 21:50
2F:→ dukechunhao:楼上的 第2项是说:前项规定,於未经公证之不动产租赁 05/22 22:01
3F:→ dukechunhao:契约,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适用之。 05/22 22:02
4F:→ dukechunhao:而本件事实上是有期限的(3年) 只是表面上是不定期租赁 05/22 22:03
5F:→ dukechunhao:这个概念不是很好懂 我等於是在走法条的"边缘" 05/22 22:04
6F:→ Eventis:422视为不定期限租赁,这里已经拟制了,没有其它可推翻的. 05/22 22:05
7F:→ dukechunhao:不过阁下也是可以持你的那个见解 也是很有道理的! QQ 05/22 22:06
8F:→ dukechunhao:你好像没读懂第2项唷 第2项是说 未经公证的 本件属之 05/22 22:07
9F:→ Eventis:这没有什麽边缘不边缘,第2项本身就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缓和 05/22 22:07
10F:→ dukechunhao:期限逾五年 本件没有逾五年!! 05/22 22:08
11F:→ dukechunhao:或未定期限者 本件有定期限喔!! 05/22 22:08
12F:→ dukechunhao:所以 应该不能全然适用第2项哩 所以我说见解不同 05/22 22:09
13F:→ dukechunhao:可是你的是"传统见解" 我的是"新进见解" OK! 05/22 22:09
14F:→ Eventis:视为已经是法律的拟制,不受当事人主观认定所限,亦不容推翻 05/22 22:12
15F:→ Eventis:至於买卖不破租赁的简单介绍,如果懒得去翻债各或民法概要, 05/22 22:13
16F:→ dukechunhao:我懂你的意思 你是就法论法 可是"审判中"会如此吗??? 05/22 22:14
17F:→ dukechunhao:再说 这不是当事人得主观认定唷! 是当事人的约定! 05/22 22:15
18F:→ Eventis:推荐一篇林诚二老师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限制溯及力问题" 05/22 22:15
19F:→ dukechunhao:因为本件承租人是属於弱势 在审判上 很难不受保护 05/22 22:16
20F:→ Eventis:至於买卖不破租赁的详细法理,可以参阅更早期王泽监老师的 05/22 22:16
21F:→ dukechunhao:学术跟实务常常有扞格滴 有空多去看看 05/22 22:16
22F:→ Eventis:"买卖不破租赁:民法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 05/22 22:17
23F:→ dukechunhao: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代表审判长不会无视3年的"租期" 05/22 22:18
24F:→ dukechunhao:你说的那一套国考可行 上法院 不一定100%如此 05/22 22:18
25F:→ dukechunhao:还有具体案例在适用条文上难有那种100%全然适用滴 05/22 22:19
26F:→ dukechunhao:还有你讲的那套传统见解 大家很难不懂滴 05/22 22:23
27F:→ dukechunhao:只是国考时你的答案只有守旧 欠切新意 也未必是好事吧 05/22 22:24
28F:→ dukechunhao:所以才会提出管见 这是我的管见 为了替承租人找到出路 05/22 22:24
29F:→ dukechunhao:就这样而已压 还有 国考不是只有唯一的一个答案XD 05/22 22:25
30F:→ Eventis:这两条都要用还加上不溯及既往的庭推,适切的实务判决不多, 05/22 22:44
31F:→ Eventis:参板桥地院93简上45,士林地院97诉1185. 05/22 22:44
32F:→ Eventis:至於参酌422之立法理由与425之修正理由,口头约定就起死回 05/22 22:53
33F:→ Eventis:生,这个见解与422之立法意旨显然有所抵触. 05/22 22:56
34F:→ Eventis:亦不足以体现425之修定为防杜流弊并保护债权人之旨. 05/22 22:57
35F:推 PYNGG:谢谢D大也谢谢大家 我懂了 ^^ 05/22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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