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租屋处铁卷门损坏 与 哪一方要修缮 的问题
时间Fri May 22 11:09:35 2009
※ 引述《ciy0223 (表哥)》之铭言:
: 请问一下各位朋友,有一租屋处的铁卷门损坏,本当应该要修理。
: 但是房东与房客互踢皮球。皆说是对方应该要修理
: 房东:东西是你们用坏的,你们要修。(用到坏掉)
: 房客:这东西应该是房东要处理的(年久损坏)
: 但是房租契约上面有一条写到:
: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知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
: 致房屋损毁,应负赔偿损害之责。房屋因自然之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
: 问题就在要如何判定是到底是"自然损坏"还是"过失"。
: 过失的定义: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 劳烦各位朋友了...^^ 谢谢
一、民法第430条规定,租赁关系存续中,租赁物如有修缮之必要,应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缮,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内不为修缮者,承租
人得终止契约或自行修缮而请求出租人偿还其费用或於租金中扣除。准此,租赁
关系存续中,租赁物有修缮之必要时,理应由出租人负责修缮。
二、其次,两造之租赁契约虽有「因乙方之过失致房屋损毁,应付赔偿损害之责」之
约定,但民法第430条规定承租人於租赁关系中之修缮义务系强行规定,目的在
确保出租人於租赁关系存续中能继续提供合於他方使用收益之租赁物,且保障经
济上处於弱势之承租人,故前揭契约约定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已属无效。且前揭
规定仅载明承租人就房屋毁损有过失责任时,应付损害赔偿之责,并无承租人有
修缮租赁物义务之约定,自无从据此规定排除出租人於租赁关系存续中所应负之
修缮义务。是以,系争房屋若确有毁损而须进行修缮之必要时,自仍应由出租人
负责修缮,出租人充其量仅得依民事损害赔偿之法理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之费
用。
三、且退步言,本件纵前揭租赁契约之约定有效,然当事人主张有利於己之事实者,
应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定有明文。准此,本件出租人主张承租人就
系争房屋铁卷门之毁损有过失责任云云,自应由出租人负举证责任。若出租人不
能举证以实其说,法院自不得仅因出租人空言指摘承租人就铁卷门毁损之发生有
过失责任云云,即遽为不利於承租人之认定。
以上是我的意见,仅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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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21.218
1F:推 ciy0223:哇...好详细。很感谢您的指教^_^)b 强力推!!! 05/22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