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iss999 (花蝴蝶)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急!有关妨害性自主,恳请提供意见
时间Sun May 17 12:50:28 2009
谢谢各位大大的宝贵意见
但我还有些疑问想在请教一下,谢谢大大们
有人回应说,第224条如果附加上第224-1条,罪就加重
确实!它符合第222条第七项,侵入住宅
但大大说,检察官心地都很好
可能会用第306+225条来处理
第225条的意思是〝对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女方身心正常,只是在房内熟睡,符合此项吗?
(双方不认识,男生是私自趁女方熟睡没意识下闯入房内进行猥亵的)
这算侵入住宅吧?
还有,请问有位大大说,会将男方姓名公布於某些单位
这是有起诉就会公布的意思?还是缓起诉也会呢?
那对这案子的起诉法条有疑问的话,女方是否可以打电话询问书记官或检察官呢?
谢谢大家提供的意见,真的很感谢,帮助很大很大!!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 引述《bliss999 (花蝴蝶)》之铭言:
: 我有一个朋友
: 她半夜在自己租的房间里睡觉
: 她的认知有关门并锁门
: 有一个住她同一栋的另一个男房客
: 半夜私自闯进去我那女生朋友房间里
: 做了一些猥亵抚摸的动作
: 女生被吵醒後,大叫!
: 男生也被她的大叫惊吓,落荒而逃
: 之後女生报警,警察半夜就把他带回警局
: 做完笔录後,警察将男生用〝妨害性自主罪〞移送
: 请问,女方要和解吗?
: 虽然妨害性自主是公诉罪
: 但检察官说,如果女生答应和解
: 检察官就可以让男方缓起诉处分
: 但女生如果不和解,检察官就起诉这罪名
: 但台湾法律,有个缓起诉,就也有个缓刑
: 就算判刑还是能缓刑
: (妨害性自主罪,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或者如果刚好最轻判六个月就可以易科罚金
: 或者社区劳动服务代替处罚
: 总总可能,对女方很没保障!!
: 因为男方是初犯,身份又是学生,有悔意
: 这些因素,法官应该会从轻量刑吧?
: 女方也没有要逼男方上绝路
: 但要和解,大大们觉什麽条件可以接受??
: 男女方同校,容易再碰到面,是否应该请求男方离开学校?
: 保障女生的安全与不再有恐惧感存在周围
: 不逼男方退学,但是是否应该婉转离开学校?
: 转学或休学皆可
: 请大大们给点实质意见,拜托了!!
: 这件事有点棘手,不知道怎麽处理是最恰当
: 尽量希望结果不要伤害到任何人
: (和解,到底需要开什麽条件???
: 免不了是金钱赔偿,但要多少钱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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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79.143
1F:推 darimgh:感觉好怪~''~为什麽可以用225阿... 05/17 16:31
2F:→ darimgh:我是觉得如果有人真的睡觉可以一觉不醒 那用这条是合理... 05/17 16:32
3F:→ darimgh:不过你朋友没有吧= 口 =''...ORZ... 05/17 16:32
4F:→ Eventis:因为如果检察官论224-1就不可能缓起诉,那条3年以上Orz 05/17 20:37
5F:→ Eventis:但是实务见解对於熟睡会论成趁机,如43台上404,48台上910. 05/17 20:43
6F:→ Eventis:林山田师的刑分固认为如此见解实属可议,但判例仍在那就是. 05/17 20:46
7F:推 JackeyChen:应该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女生熟睡中,因为被猥亵而惊醒 05/17 20:50
8F:→ JackeyChen:跟清醒状态中,被强制猥亵,应该是不同。如果这个案子 05/17 20:52
9F:→ Eventis:我的老板是认为225的趁机指的是完全丧失的状态,如果只是熟 05/17 20:53
10F:→ JackeyChen:是熟睡惊醒後,仍被持续强制猥亵,那适用225应该不适合 05/17 20:53
11F:→ Eventis:睡,自始都该当於以不法腕力遂行其犯意的强制猥亵. 05/17 20:53
12F:→ Eventis:而将225的范围限制在因药物,疾病而欠缺抗拒可能性的被害人 05/17 20:55
13F:→ bliss999:那这案子适用224-1条? 05/18 00:21
14F:→ Eventis:上面实务见解都列啦,检察官要只用趁机猥亵也是合乎见解的. 05/18 01:41
15F:→ Eventis:如果真的觉得这样被论太轻,可能是陈述的时候并没有着重於 05/18 01:48
16F:→ Eventis:抵抗的部份(有知觉意识後,呼救之前的其它动作)而且不论论 05/18 01:53
17F:→ Eventis:罪的轻重,原文的那些其它的效果大概也不容易达成. 05/18 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