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ak2 (无梗人)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垫偿基金 法规这样是不是有矛盾?
时间Sun May 17 02:01:01 2009
因为前公司有积欠薪资的问题, 所以上劳保局查一下垫偿基金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网址: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613
看起来跟劳工如何申请有关的就是第八条与第九条
第八条 劳工因雇主歇业积欠工资,已向雇主请求而未获清偿,请求垫偿工资时,
应检附当地主管机关开具已注销、撤销或废止工厂、商业或营利事业登记,
或确已终止生产、营业、倒闭、解散经认定符合歇业事实之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之分支机构发生注销、撤销或废止工厂登记,或确已终止生产、
营业经当地主管机关认定符合歇业事实者,亦得请求垫偿积欠工资。
第九条 劳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产,请求垫偿积欠工资时,
应检附向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或向雇主请求未获清偿之有关证明文件。
我觉得奇怪的是:
第八条: ..因雇主歇业积欠工资... 歇业了就不会积欠工资了才对啊, 既然没积欠工资怎麽要求垫偿呢?
然後这两条看起来, 是不是公司开了就可以不付薪水啊? 除非你倒了才要付吗?
因为我现在遇到的状况就是这样, 公司欠了薪水, 却不愿意倒闭.
所以这个时候就不适用垫偿基金罗?
希望是我误解这个条文的意思..
希望有人能回答我的疑惑 谢谢
後记: 上网查, 原来真的有这个矛盾, 所以只好希望公司里的人都不做, 让公司停工, 才有得申请了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
&job_id=131543&article_category_id=1577&article_id=6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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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reak2 来自: 220.134.1.148 (05/17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