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raculouss (轻飘飘飞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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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刑诉准备程序中得否调查诘问证人?
时间Wed May 13 09:32:57 2009
在刑诉准备程序中(273-279),是否不得调查诘问证人与监定人?
若得调查诘问证人监定人,何以93台上2033判例谓276条应该严格其适用,否则无异
架空言辞审理与直接审理原则?
本问题之产生肇因於无实务经验,烦请版上高手拨冗回答。附上判例:
93台上2033: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采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有关诉讼程序之进行,以当
事人间之攻击、防御为主轴,法院不立於绝对主导之地位。为避免法官在调查证据以
前,即对被告形成先入为主之偏见,及因被告之自白而为有罪之预断,并符合无罪推
定原则之理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除简式审判程序外,审判长
就被告被诉事实为讯问者,应於调查证据程序之最後行之。又为使审判程序集中进行
,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项明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审判期日前,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
,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到庭,行准备程序,处理同条项所列各款,及同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之事项。故准备程序处理
之事项,原则上仅限於诉讼资料之聚集及汇整,旨在使审判程序能密集而顺畅之进行
预作准备,不得因此而取代审判期日应践行之直接调查证据程序。调查证据乃刑事审
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精神所在;关於证人、监定人之调查、诘问
,尤为当事人间攻击、防御最重要之法庭活动,亦为法院形成心证之所系,除依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法院预料证人不能於审判期日到场之情形者外,
不得於准备程序讯问证人,致使审判程序空洞化,破坏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词审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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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ckeyChen:「诘问」肯定是不行;讯问倒是可以,不过不能处理本案 05/13 09:37
2F:→ JackeyChen:犯罪事实核心的问题。 05/13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