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er35 (佳茗=好茶)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赠与契约之效力???
时间Mon May 11 14:43:12 2009
※ 引述《goodbye177 (猫仙人)》之铭言:
: 20岁的甲、18岁的乙为某大学之学长学弟,甲学长帮乙学弟代考期末考某科,
使乙顺利及格。乙为感谢甲,便对甲表示说:「为了报答你帮我代考,
送你一支限量手机!」甲允而受之。则该赠与契约之效力为何?
: (a)有效
: (b)无效
: (c)因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效力未定
: (d)有效,但乙的法定代理人得撤销
: 答案:(b)无效,为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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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条但书,
依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须者,其所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不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2.
赠与契约因背於公序良俗(民法第72条),而无效。
(判断时刻乃以订立契约之际为准,且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其
法律行为有背於公序良俗已足)
惟依无因性理论,负担行为(赠与契约,债权行为)虽然无效,
但其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仍属有效,故甲取得该笔所有权。
3.
另外若乙反悔,可否对甲依民179条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
赠与系甲取得乙手机所有权之法律上原因。
应探讨者,乃乙赠笔与甲的法律行为
是否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无效(民法第72条)。
衡诸社会道德观念,应有背於善良风俗而无效,上述已揭示。
惟须注意民180条关於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的规定,
第4款规定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
乙之赠与既系违背善良风俗,其给付原因系属不法, 自不许请求返还。
以上就我目前所学到的打出可能的解释,如果有错误的地方烦请大家更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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