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ny (虾米丁)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国家赔偿的可能性!
时间Mon May 11 01:29:19 2009
甲:住户。
乙: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甲於某日告知乙,已申请乙之户籍誊本。
乙经向户籍单位查询後,甲仅以「民事支付命令声请书」为「利害关系人」
的佐证资料,便申请到乙的户籍资料。该声请书上并无任何法院的印记。
乙经向法院查询,该支付命令於4/27仍在声请人补正资料的阶段。
但甲在0980417即申请到资料。请问户政单位是否已违反了个人资料保护法?
如已违反,请问申请国家赔偿的可行性与金额?
而甲的声请事由为管委会溢扣管理费,希望归还溢扣的部份。虽然乙为法定
代理人,但以此理由便可调阅乙的户籍资料吗?
抱歉,我对於该住户调阅我的户籍相当的感冒,只是希望知道接下来该怎麽
处理!目前支付命令仍未收到中。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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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米丁的伪情色相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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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学拍照 v(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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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35.53
1F:推 depravity:拿补正的公文 就可以去查资料了 @@ 05/11 02:06
2F:→ earny:抱歉,4/27日才请声请人补正,但该员4/17就拿到了.. 05/11 08:47
3F:推 hippotsai:你受有什麽损害? 05/11 10:18
4F:→ earny:个人资料外泄 不算损害吗? 05/11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