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mmey (右手快废了...)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关於退伍後 部队利用既有人事资料进行相关文宣作业
时间Mon May 11 01:28:50 2009
小弟想要知道的是 关於退伍後
如果部队还利用既有已存在之人事资料进行 相关文宣作业 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讲白ㄧ点 有干过参ㄧ的就知道,人事作业档内有ㄧ脱拉库的个人基本资料
部队还能利用这些资料透过电话、信件等方式递送垃圾文件?
那些垃圾文件就是 要你再入营...etc.
退伍後 所有的资料就送後备司令部,当然 以现行所见 部队还"私自"保有资料
小的也去翻了ㄧ下个人资料保护法内的相关条文
以军方为"公务机关"而言,在 第二章 公务机关之资料处理规定的很清楚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电脑处理,非有特定目的,并符合左列情形 之一者,
不得为之:
1.於法令规定职掌必要范围内者。 <-这在部队的业务范围内 小的可以接受
2.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 <- 这没经过我同意! 我就不爽啦~
3.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 <-你都可以拿我资料来乱寄信了,我怎麽知道你
不会乱搞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应於法令职掌必要范围内为之,并与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令明文规定者。
1.有正当理由而仅供内部使用者。
2.为维护国家安全者。
3.为增进公共利益者。
4.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者。
5.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6.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於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7.有利於当事人权益者。
8.当事人书面同意者
以上八点好像没ㄧ样符合的。
所以,如果部队在寄信过来,非透过後备司令部等单位来信,
我能否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来警告部队内从事人士业务之相关人等有违法之嫌疑?
或许各位看官会认为我吃饱没事干,没事找事做吧!
姑且这样认为也好~ 还请各位大大有空的话替小的解惑ㄧ下
就算可以,联合退伍的弟兄寄几封存证信函过去也爽!
寄寄存证信函花个几百块 不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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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4.6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