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uto0327 (pluto)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加班没有乘於1.33
时间Wed May 6 09:03:43 2009
各位版友们大家好:
想请教大家关於劳资的问题
以下是我在劳委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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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是台湾典范的员工(位於高雄市前镇加工区)
要求员工假日加班 却算正常班的钱
但是公司却要求员工签同意加班算乘於一的文件
我想这明显不合法
还听说有员工反应後
被解雇
听姐姐说这现象已经好几个月了
麻烦帮大家争取权益
并且争取过去几个月的加班费
辛苦你们了
谢谢
以下是劳委会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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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98年4月24日的电子邮件已收到。
雇主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依劳动基准法第40条规定,停止同法第36条至38条所定劳工之假期时
,除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外,事後补假休息期间,工资并应照给。
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同法第39条规定,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惟如劳雇双方如有优於
法令规定之约定;如有变更之必要,应由劳雇双方协商合致,雇主不得迳自变更。来函所叙台湾典
范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疑违反前开规定案,已转请经济部加工出口区查处迳复。
如尚有疑义,请迳洽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07-3611212】请求协处,以
维权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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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代表公司不能以经济景气不好为由,要求员工签下不合理条文,
允许公司加班没有乘於1.33甚至1.66,
不管如何 这都是不合法的
是吗?
劳委会说会请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去查,
却只有口头上的交代,可不像报案还有三连单可以拿,
接下来 为了维护劳工的权益
我可以怎麽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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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7.240.10
1F:→ imimpotence:劳资争议..永远是不平等...:( 05/06 14:43
2F:推 ceritahuang:重点是必须要蒐证 如果交涉过程有录音 可以告公司 05/07 17:03
3F:→ ceritahuang:这些情形 他们都必须要蒐证喔 可以告公司 如果不迁就 05/07 17:04
4F:→ ceritahuang:解雇 这个蒐证 解雇是无效的 05/07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