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quirrelspy (松鼠)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无故拨打火警电话
时间Sat Apr 25 21:44:34 2009
想问以下状况的叙述是否正确
一名国小学生使用学校的公共电话,在下课时间无故拨打119火警电话。
此行为违反消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二、无故拨火警电话者。
依据行政罚法第九条第一项,不予处罚。
但依据行政罚法第九条第五项,此行为属故意,故不适用第九条第一项。
行政罚法
第 9 条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予处罚。
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处罚。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
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予处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
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处罚。
前二项规定,於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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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205.224
※ 编辑: squirrelspy 来自: 220.139.205.224 (04/25 21:45)
1F:推 RobertAlexy:第五项的不适用 是指故意招致第三项跟第四项情形 04/25 22:27
2F:→ RobertAlexy:这边对第五项的『前两项』规定似乎有误解 04/25 22:28
3F:→ squirrelspy:了解 谢谢^^ 04/25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