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jump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可归责债务人之给付不能
时间Sat Apr 25 21:17:58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引述《kojump (...)》之铭言:
: : 最近债总念到给付不能有点混乱
: : 想请问版上大大~~
: : 在可归责债务人,不可归责债权人的给付不能
: : 有两种处理方式:
: : 1、债权人可主张民法226条第一项履行利益损赔
: : 但此损害赔偿是债务人原给付义务的延伸变形
: : 所以债务人损赔後,债权人仍有对待给付义务
: : 我看高点徐律师的书(债总,第6章19页,2008年4月版),
: : 其举例:
: : 甲以350万出售车子予乙,未交付前,
: : 乙另以380万将车出售予丙,
: : 後因甲之过失致车子灭失。
: : 此时如乙对甲主张226条履行利益损赔
: : 甲须赔偿380万元,但此赔偿是原给付义务之延伸
: : 所以乙仍须付350万之对待给付予甲
: : 不过实际上不用这麽复杂
: : 由乙请求甲给付30万元之差额即可。
: : 2、除了直接主张226损赔外,乙亦可主张民法256条解除契约
: : 而依民法260条,契约解除权不影响损害赔偿
: : 则乙主张256条解约後,尚得依226条向甲求偿(380万)
: : 而因甲之赔偿等同原给付义务,故乙也对待给付(350万)
: 解除权行使後 正确的逻辑推演应该会变成这样
: 乙-->甲 380万履行利益赔偿
: 甲-->乙 不可为任何请求 因为契约已经不存在
: 当然这样跟 1.的结果相较
: 会感觉有点不公平 甲同样要赔偿乙 但乙却不用为任何支付
: 这时候就可以用民法216条之1
: 基於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其请求之赔偿金额,应扣除所
: 受之利益。
谢谢p大!!你帮我找出盲点
之前我一直想说契约解除後,乙对甲主张226损赔
其损赔是甲之原给付义务的延伸,
但是这样想,变成有没有解除契约效果相同,所以会卡住。
诚如p大所言,如果乙行使256解除契约
此时契约溯及不存在,故甲的给付义务消失
乙主张226损赔,是新的独立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点谢谢p大解惑。
但是p大所言,後续甲主张216条之1,我有些疑问
盖乙受有损害是因甲灭失车子(侵权行为)
而乙受有利益则因乙丙之间380万元的买卖契约(契约行为)
此时是否可认为受损害与受利益间是同一原因事实,而用216条之1
可能有疑问。
或许,乙主张256条解除契约後的处理
应视乙之前是否给付350万价金而有不同
A、乙已给付350万予甲,此时契约解除後
甲须返还350万,返还依据有两说
一说主张依民法259条回复原状,故返还。
另一说主张依民法179条不当得利返还。
而乙还可主张226条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
如车子顺利交付,乙可以用380万元卖给丙
故乙之损害(所失利益)为价差30万元。
B、如甲灭失车子,乙解除契约时,乙尚未交付350万价金予甲
则乙直接依226条向甲主张30万元损害赔偿即可。
以上一点浅见,欢迎讨论。
: : 我有疑问的是,这两种处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样吗?
: : 而且第二种处理方式,乙解除契约根本没任何影响
: : 因为双方当事人还是有相互给付,
: 如上述 不一样
: 2.的情形 甲没任何请求权 只是可以主张损益相抵掉350万
: : 就外观上来说,其效果跟契约未解除一样。
: : 这样不是很奇怪吗?
: : 请问我那边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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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ojump 来自: 61.230.127.114 (04/25 21:29)
1F:推 Eventis:甲灭失车子跟侵权行为无关,除非他是故意要损坏自己的车子 04/25 21:32
2F:→ Eventis:使乙无法取得车子的所有权则构成184I後. 04/25 21:33
3F:→ Eventis:这里同一事实是因为甲给付不能所以乙受有损害,且乙因此行 04/25 21:34
4F:→ Eventis:使解除权免於对待给付而获有利益,故有损益相抵的适用. 04/25 21:34
5F:→ Eventis:参见王泽监老师在月旦法学杂志损害赔偿法讲座之三及之四. 04/25 21:49
6F:→ Eventis:那个讲座在财产上损害赔偿(三)以後好像就断尾了Orz 04/25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