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可归责债务人之给付不能
时间Sat Apr 25 17:23:10 2009
※ 引述《kojump (...)》之铭言:
: 最近债总念到给付不能有点混乱
: 想请问版上大大~~
: 在可归责债务人,不可归责债权人的给付不能
: 有两种处理方式:
: 1、债权人可主张民法226条第一项履行利益损赔
: 但此损害赔偿是债务人原给付义务的延伸变形
: 所以债务人损赔後,债权人仍有对待给付义务
: 我看高点徐律师的书(债总,第6章19页,2008年4月版),
: 其举例:
: 甲以350万出售车子予乙,未交付前,
: 乙另以380万将车出售予丙,
: 後因甲之过失致车子灭失。
: 此时如乙对甲主张226条履行利益损赔
: 甲须赔偿380万元,但此赔偿是原给付义务之延伸
: 所以乙仍须付350万之对待给付予甲
: 不过实际上不用这麽复杂
: 由乙请求甲给付30万元之差额即可。
: 2、除了直接主张226损赔外,乙亦可主张民法256条解除契约
: 而依民法260条,契约解除权不影响损害赔偿
: 则乙主张256条解约後,尚得依226条向甲求偿(380万)
: 而因甲之赔偿等同原给付义务,故乙也对待给付(350万)
解除权行使後 正确的逻辑推演应该会变成这样
乙-->甲 380万履行利益赔偿
甲-->乙 不可为任何请求 因为契约已经不存在
当然这样跟 1.的结果相较
会感觉有点不公平 甲同样要赔偿乙 但乙却不用为任何支付
这时候就可以用民法216条之1
基於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其请求之赔偿金额,应扣除所
受之利益。
: 我有疑问的是,这两种处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样吗?
: 而且第二种处理方式,乙解除契约根本没任何影响
: 因为双方当事人还是有相互给付,
如上述 不一样
2.的情形 甲没任何请求权 只是可以主张损益相抵掉350万
: 就外观上来说,其效果跟契约未解除一样。
: 这样不是很奇怪吗?
: 请问我那边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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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70
1F:→ BGlala:受有利益 你还是要去看是否已经为对待给付 04/25 18:53
2F:→ BGlala:你还没付钱给他? 那来的所受损害? 04/25 18:54
3F:推 jody893011:有第三者 04/25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