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故意误传v.s表意人过失
时间Thu Apr 23 14:43:41 2009
※ 引述《huangcyi (ChRIS)》之铭言:
: 考古题中有一题
: 某甲指示某丙缮打一份订购单
: 某丙因怀恨某甲 故意缮打错误
: 甲因忙碌并未发觉内容错误 将该订单邮寄予某乙
: 某乙立即回覆甲同意该订单
: 某甲事後发现 欲主张撤销该订单
: 某甲之主张是否有理?
: 大家讨论了很久
: 不知道是要用民法89条之传达不实
: 还是民法88条後段的表意人过失
: 所以想请问有没有人知道?
: 还是有自己的见解可以让我们知道?
: 谢谢
: 补一下~
: 我个人是觉得无理由
: 比较适用88一项但书..
胪列出有可能的选项 :传达错误 ; 内容错误 ;表示错误
首先 最先要删除的就是传达错误
传达错误是用了一个表示使者 来将意思表示送达相对人
但这边 甲是自己送达 并没有一个表示使者 丙只是形成意思表示过程中的辅助而已
所以传达错误这个选项删除
再来就是是属於内容错误或是表示错误
前者表示了欲为的意思表示但误认客观意义 後者是知道其表示的客观意义但误用表示方法
而是否欲为及是否知道表示客观意义 以本来内心打算想要表示出的为判断
套进本案中 那份由使用人丙所做的错误的订购单 与甲自己误写没有两样
甲对内心本来打算表示出的 比如打算在订购单上写订3本书
对如果在订购单上写三本书会产生的客观意义没有错误
但订购单上却写成20本书 所以应为表示行为错误
最後 甲本身忙碌有没有过失先不论 丙属於使用人 虽是缔约阶段 甲应该类推224承担
所以甲本身可归责 所以应该适用88但书 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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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5.169.137 (04/23 14:48)
1F:推 huangcyi:谢谢~ 04/23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