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wing (活过的证据)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期中考题
时间Thu Apr 23 01:23:21 2009
甲於其开文具行内设置数位影印机,98.2.10.接受乙教授委托,影印A 书(乙教授於
98.1.10.从美国携回最新版原文电子工程科技着作,价款为美金50元)10页,价格为每影
印一张0.8 元,甲基於职业敏感度,趁机将整本书扫描建档;98.2.16.新学期开学後,甲
知悉乙教授上课的教科书即为本书,甲即将预先扫描之全书档案,影印装订成册出售,价
格分别为:整本新台币600元,单章新台币60元(全书15章)。
98.2.1.台湾科技出版社取得该书之版权台湾总代理;售价每本新台币2500元,并到
全国各大学推销该书,各大学都热销数百本以上,唯有乙教授任教之学校仅售出十本而已
台湾科技出版社在98.4.1.会同检警追查发现甲之影印店尚有未出售的影本数十本,
经检警查扣在案。台湾科技出版社遂对乙教授及甲提出告诉。并附带民事求偿新台币五百
万元整。
检察官侦结後,将乙教授及甲以违反着作权法提起公诉,法官开庭审理本案时:
甲辩称其仅高中毕业,学识无多,不知着作权法相关规定,(主观上没有犯意) ;出
售影本纯为应学生要求。(并非完全未牟利)
乙教授称:委托影印10页,系为编辑讲义剪贴之用,并出示影印收据为证,对甲擅自
扫描全书并影印出售一事完全不知情。
1、甲、乙是否违反着作权法?违反着作权法的哪些条文?
2、台湾科技出版社求偿新台币五百万元会不会成立?理由为何?如果成
立,甲、乙各要负担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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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角向下的微笑 很孤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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